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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离婚

  • 2020-12-05 13:1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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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贵成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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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病或因伤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双方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的,为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补助金、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

    结婚彩礼返还
    《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上述司法解释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
    2、有下列情形的,属生活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
    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准予离婚的标准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取《》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感情的;
    12、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
    

    欢迎来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网站,我公司位于边境口岸较丰富,边贸资源丰富的阿拉尔市。 具体地址是新疆阿拉尔南口公司街道地址,负责人是段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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