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聘请法律顾问
1. 公司愈是在初创发展期,遇到的需要顾问解决的问题愈多,而且很多自己觉得很棘手的问题,到了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那里,不过是小菜一碟。更何况一位的法律顾问就是您的一个可信赖的朋友,也许会由于他的带给您意想不到的商业机会。
2. 公司发展的竞争环境中大量存在各种法律风险(经营风险的一部分)和陷阱:合同欺诈和陷阱;商业活动或交易违法或非法;债务人逃债、废债、欠债;商业秘密、专利、着作权(版权)的纠纷;不容忽视的劳资纠纷;某些行政的违法或非法滥用职权,这些司空见惯的法律风险和陷阱时时刻刻都在威胁着公司企业的健康发展,甚至于带来灭顶之灾。
3. 建立法律防火墙,截杀各种可能使公司运转陷入困境的。和化解法律风险,解决法律纠纷,始终是贯穿公司企业从设立、发展、壮大到取得辉煌的成功所不可或缺的要素。
4. 在竞争酷的商场上,商业对手有法律顾问大力支持而我们没有,就像用大刀对付坚船利炮---显然我们就已先输一招。
5. 法律顾问作为的第三者参与商业活动,常常能更好的促成交易。
按中国人的传统,商业交易或常常是先朋友,后。但朋友之间,对细节上的利益安排和取舍,又常觉难以启齿。此时经由法律顾问出面解决则可两全其美,皆大欢喜。既能照顾双方的情面,又能将双方义务用完备的法律文件明确下来,保障交易和的安全有效。
6. 的法律顾问就是公司鞍前马后的大将,护卫着公司快速扫除道路上的障碍为公司赢得更多的时间和机会!
隐名投资法律风险
隐名投资下的风险段时期内,受当时法律、政策的局限,或者出于自身经营策略等需要,股东名实不符的情况较多,应当及时通过变更登记或订立合同来厘清双方义务。隐名投资虽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蕴藏较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建议企业和企业家尽量不要选择以隐名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败诉风险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有时候会受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限制,股东知情权诉讼是保障其的重要途径。只要股东没有不正当目的,公司或实际控制人不能拒绝其行使知情权。
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纠纷案件的裁判原则与例外
由于股东投资的终目的就是获得投资收益,因此利润分配权是股东的核心。在公司法理论上,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分为抽象的利润分配权和具体的利润分配权。所谓抽象的利润分配权,是指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进行决算后,股东依据公司的决定获取相应红利的。由于公司是否有利润可分配和是否分配利润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抽象的利润分配权属于期待权,但同时又是股东所享有的一种固有权,公司章程或公司不得剥夺或限制。所谓具体的利润分配权,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作出决议后,股东所享有的分配请求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是股东的固有,但是否以及如何进行利润分配,既属于公司发展谋略和商业判断的范畴,更取决于公司是否具备可分配利润等现实情况,具有不确定性,因此,通常情况下,司法审判不宜亦难以介入公司利润分配。因此,《解释》第14条、第15条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利润分配纠纷案件裁判的基本原则: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不能提供载有具体分配方案的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的,对其关于分配公司利润的请求,原则上不予支持。
关于决议不成立之诉
确定股东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法律性质,是完善瑕疵决议司法救济制度的理论和制度基础。在我国法上,从公司法规定看,该法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时,可以不召开会议作出决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只有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决议,决议方才成立。因此,虽然公司法仅规定了决议无效和可撤销情形,但从系统解释出发,可以认为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包含了以决议成立为前提的默示性规定,从而反向肯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合理性。不过从该默示性规定并不能推导出公司法将决议的法律性质明确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结论,而仅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借鉴。审判会原则通过《解释》后,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正式通过。该法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成立。”该规定为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确立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从司法实践看,在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仅规定了决议无效和可撤销之诉的情况下,对决议不成立的情形通常存在确认无效、撤销决议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等多种裁判思路,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突出。同时,对此类瑕疵决议司法救济不足的问题仍然突出:未成立的决议在形式上载明的内容不一定违法,故通过决议无效之诉获得救济存在一定的制度障碍;请求撤销决议则必须在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起诉,而决议不成立时,中小股东往往难以及时获知有关事实,因此即使将之纳入可撤销情形,亦不足以救济股东。《解释》第5条规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完善了对股东表决权的救济。
公司增资时股东虚假增资,其他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关于公司的发起人与其他股东是否对股东新增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根据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出资并没有区别,按照高执行工作办公室在[2003]执他字第33号《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暇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复函》精神,“公司股东若有增资瑕疵,应承担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瑕疵相同的责任。”
做好法律顾问服务的措施
1、制度保障
律师实行工薪制,因此真正做到了化分工、全所服务、收费标准公开,实现了公司化管理。
2、人员保障
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100余名,汇集了国内外知名法学院校培养的人才。
3、机构保障
设有12个部门和6个管理机构,专门设立了顾问事务部和法律顾问研究中心。
4、服务内容
法律顾问服务内容范围覆盖所有法律领域,能够满足客户各种法律需求,真正实现全科式服务。
5、服务流程
积二十余年法律顾问服务经验,建立了完整的法律顾问服务体系,真正实现法律顾问服务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化和规模化。
6、服务监督
设立完备的法律顾问服务质量监督与反馈制度,确保服务的、高效。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