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贵成律师,主办犯罪及金融、职务犯罪(、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性质犯罪、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故意案件、死刑辩护、各地高院再审等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尤其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刑事案件,对刑事案件有精深独到的见解。
自首有两方面条件
1. 关于自动投案,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的规定,除直接到投案外,其他一些情形下归案也可视为自动投案,其中包括“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 关于如实供述。如实供述的标准,就内容而言,要求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对于黄某次供述中仅承认杀死一人的情况,《意见》规定:多次实施同种罪行,仅交代部分罪行的,需要综合考虑已交代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已交代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按照上述标准,黄某次供述不属实。
《解释》《意见》对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的时间也有要求:投案后始终如实供述;或者是自动投案时如实供述,后虽翻供,但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或者是自动投案时虽未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
“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利益”认定
在实践中,利益有很多种,如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既得利益与期望利益,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等等,对于这些利益,是否都能认定为受贿罪条款的“利益”。在我国,受贿罪所主要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社会对这种公正性的信赖。因此,不论为他人谋取的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只要行为人收受了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利,就宜认定其为受贿罪。因为刑法所要考虑的是整个社会的公正,合法利益对于行贿者而言可能是公平的,对于整个社会和其他竞争者则有失公平。同时,我国刑法既规定有个人行贿罪,也规定了单位行贿罪,行贿的目的即在于谋取利益,由此可以看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自然既包含个人利益,也包含单位利益。
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
(一)以取出口退税额的大小和情节划分不同的量刑幅度
1. 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
数额较大是确定取出口退税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取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则构成本罪,应受到刑事处罚。《立案标准(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手段,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第四条对其他严重情节做了具体的规定:“(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下列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二)因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徐**强制案
【裁判要点】
审理强制案件,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应当综合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所患精神病的种类、,案件审理时其病情是否已经好转,以及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严加看管和自行送医的意愿和能力等情况予以判定。
刑事辩护量刑的主要内容
1、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量刑的基础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所以,量刑首先要解决是否有必要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问题。
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
3、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4、将数个宣告刑合并为执行刑。从上述可以看出,量刑就是根据犯罪的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处刑罚。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其主要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有罪的人罪刑相当,是无罪的人不被追究,这就需要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的量刑的原则情节及犯罪事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见量刑的相关规定与律师辩护有相当密切的联系。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