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可以要求的赔偿有哪些?
受害人因伤致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疾赔偿金、疾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人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高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对于费的问题,该解释第19条规定,费根据机构出具的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一并予以赔偿。
关于管辖的问题
《解释》第41条第1款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第2款规定,对报请上级管辖的案件,下级应当中止审理。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应当在裁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的判决、裁定。
第2款规定是这一条的重点。出现了管辖争议后,在报请上级管辖期间,下级都要中止案件审理。后由上级的管辖继续审理,其他应当将相关材料移送到管辖。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上级的裁定还没有做出,有的下级就行裁判。关于如何处理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问题争议很大。有人认为,应当由上级发函要求先作出判决、裁定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自我纠错。如果下级不愿意自我纠错,有人主张这种情况下还是应当由上级发函要求其纠错,有人认为应当由上级直接裁定撤销先作出的判决、裁定。
后经审委会经讨论一致决定,如果在上级作出管辖的裁定前,下级先作了判决、裁定,就由上级在管辖的裁定中一并撤销该判决、裁定。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其他部门也赞同这一观点。
关于上级将应由其管辖的案件交下级审理的问题
《解释》第42条对哪些案件上级可以交下级审理作了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审理,即通常所说的“上交下”问题。经研究,《解释》规定三类案件可以交由下级审理。
类案件是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在审理破产案件时,会涉及到大量债务的案件。此类案件数量多,标的额可能不大,如果全部交由受理破产案件的审理,会严重影响诉讼效率。所以,这类案件可以交由下级审理。第二类案件是人数众多,上级不方便审理的案件。第三类案件是确定的其他类型的案件。这是兜底条款,但其他类型案件必须经经研究决定后,才可以“上交下”。本条规定这三类案件可以交由下级审理,但是上级在决定将具体个案交下级审理之前,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关于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
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在涉及农村宅基地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的,应提供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及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等要求的审批文件或者。未提供上述手续或者虽提供了上述手续,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应按无效处理。
(二)关于违法建筑相关纠纷的处理问题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违法建筑倒塌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因土地承包、征收、征用引发争议的处理问题
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主体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股东解散公司法律规定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可以告知原告,在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
股东知情权法律规定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不予受理。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条第二款:“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代理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进行诉讼代理需要哪些材料? (一) 授权委托书; (二) 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函; (三) 律师执业或法律工作者执业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