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贷诉讼 市北民事律师

    借贷诉讼 市北民事律师

  • 2020-11-28 20:32 13
  • 产品价格: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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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编号:54744552公司编号:4227835
  • 段贵成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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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打官司请律师的好处是什么
    1、律师是通过国家司法取得法律职业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委托律师替自己打官司,可以弥补自己法律知识不足的弱点。
    2、律师有到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3、律师参加诉讼,可以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访问、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律师可以在法庭上代表委托人陈述案件的事实和理由,围绕诉讼主张进行举证、质证,律师可以根据代理案件的需要,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延期审理、申请新的证人到庭等;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将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进行法庭辩论,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参与诉讼,发现案件走向有偏离法律程序时,律师可以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审判程序的合法是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6、律师可以进行案外和解。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1、善意的标准及举证责任
    民法意义上的“善意”,通常指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认为其行为合法,或者认为相对方具有合法、行为合法的一种心理状态。
    根据物权法规定,构成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是:1、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取得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
    对于善意的理解,《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构成善意应该同时符合两个规定,一是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二是受让人无重大过失。
    关于善意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真实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提出主张的真实人不能受让人恶意的,则推定其为善意。
    2、不动产与动产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非善意及重大过失的认定
    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非善意,《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也就是受让人存在非善意。包括有效的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有效期内、被司法或行政限制、主体登记错误,这些都记载或反映在登记簿上,不动产登记簿成为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的重要依据。另外,受让人明知他人享有不动产物权,构成当然恶意。
    关于动产善意取得,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3、善意取得中“合理价格”的认定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受让人以有偿取得为前提,即合理价格受让动产或不动产,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关于合理价格,《解释》规定了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并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4、善意取得受让时间的判断
    《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该不动产的,由于不动产以登记时间作为财产所有权转移标志,动产以交付为转移,因此受让时间的界定,不动产以完成转移登记之时,动产交易以动产交付之时。
    关于船舶、和机动车等动产,《解释》进行了拓宽,以交付给受让人而不是登记为受让之时。

    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遭受侵害为由,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受理。法律依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遭受侵害为由,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受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
    (一)关于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解释》第18条对合同履行地作了一般性规定。之前,民事诉讼相关法规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较为混乱。“92意见”用了多个条文来规定合同履行地问题。后来,又了多部解释来解释合同履行地问题。《解释》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作了简化,虽可能不尽如人意,但能解决司法实践所面临的大多数问题。《解释》第18条借鉴了《合同法》第61条和62条的规定来设置管辖的一般原则。该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的,接收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二)关于电子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解释》第20条对以网络方式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是以买受人住所地而不是以经营者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其它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约定。虽然一些电子商务公司对这条规定还有疑虑,但这样规定便于当事人诉讼,是司法为民原则的体现。
    (三)关于信息网络侵行为地的问题
    《解释》第25条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作了规定。已于2014年就网络侵权的实体法规则制订了专门的司法解释。《解释》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规定与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相一致。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条规定在起草过程争论很大。根据本条规定,管辖连接点很多,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和被侵权人住所地都是连接点。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要防止当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在国外时我国却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出现,这也是维护我国司法的要求。此外,有一些网络谣言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管理起来难度较大。增加连接点后,更方便受害人起诉,有利于保护其合法。

    保险人代位请求赔偿法律规定
    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时,未依照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时,未依照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保险人依据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保险人依据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中华共和国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民事纠纷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人请求依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
    人在有效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胜诉权即告消灭。通俗地说,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你的某种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超过这个期间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了。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
    

    欢迎来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网站,我公司位于边境口岸较丰富,边贸资源丰富的阿拉尔市。 具体地址是新疆阿拉尔南口公司街道地址,负责人是段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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