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国启控股(北京)集团有限公司秉承做事做品质、做服务做细节、我们是“一切以客户为中心”的宗旨为您服务。成为您未来企业发展的合作伙伴,可为客户解决公司面临的各种疑难问题。 公司在高速发展和壮大中,我们将秉持诚信的经营理念,努力成为行业先锋,为全国企业提供的服务。
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独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
保险公估不仅可以减少赔偿纠纷,更好地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还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
保险公估发展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对于“保险公估”的定义,从《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以及《中华共和国保险法》百二十九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来看,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独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
保险公估的程序:由于保险公估人的评估、鉴定结果关系到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问题,因此,我国《保险法》在百二十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1、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2、受聘进行评估和坚定的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机构,个人必须是具有法定的专家;
3、保险险公估人应当依法公正的执行业务,评估应有据,符合程序,评估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公估人的评估和鉴定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即可以双方约定,但应遵守保险法和价格法、合同法和有关财产评估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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