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载物的有效方法
好的预防债务纠纷发生的办法就是签订合同时进行担保,担保的方式很多,如可以用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以及金钱的担保,如定金。
总体来说,企业在处理债务纠纷时,除了上面提到的问题还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总结经验,继续完善解决方法,更好地维护企业权益。在企业处理债务纠纷时,我们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积累教训,继续完善解决方法,更好地维护企业权益。
担保人是否可以受让担保债权?
裁判要旨
我国法律未规定担保人不得受让担保债权,担保人和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法有效。
裁判意见
关于**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错误认定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未违约以及40万元保证金未予扣除的问题。***公司不能提供证据其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达成书面或口头约定,由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桃**公司的续贷提供担保。而当事人是否提供担保,系其自主经营决策行为,并不存在违反我国金融政策的情形。因此,***公司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未为续贷提供担保构成违约,缺乏事实依据。我国法律未规定担保人不得受让担保债权,担保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和债权人招商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法有效。桃**公司亦未举证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受让债权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故原判决认定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受让债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并无不当。由于本案是债权转让纠纷,而40万元保证金是***公司为履行委托保证合同而缴纳的,因此原判决认定保证金纠纷与本案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亦无不当之处。综上,***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是否需要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问题。
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是在根据原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开始了的执行程序中,变更新的人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提交承受的文件,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1号复的意见是,《执行规定》第18条可以作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法律依据,并且认为债权受让人可以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承受人。本案中,生效判决确定的原人2234公司在执行开始之前已经转让债权,并未作为申请执行人参加执行程序,而是受让人李**、裕依据《执行规定》
第18条的规定直接申请执行。因其申请已经立案受理,受理的方式不是通过裁定而是发出受理通知,债权受让人已经成为申请执行人,故并不需要执行再作出变更主体的裁定,然后发出执行通知,而应当直接发出执行通知。实践中有的在这种情况下先以原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待执行开始后再作出变更主体裁定,因其只是增加了工作量,而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并不被认为程序上存在问题。但不能由此反过来认为没有作出变更主体裁定是程序错误。
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
【刑事立案与驳回起诉】
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立案侦查,则债权人的起诉可予驳回
【集资与驳回起诉】
集资诈骗罪中所涉款项并非真实的借贷关系,不属于民事纠纷
【刑事犯罪与合同效力】
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并不当然影响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效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为筹措企业经营、购买设备等资金,在未经中国银行批准的情况下,许以给付,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或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之一】
虚构集资用途、以利润作为诱饵来骗取被害人集资款构成集资诈骗罪
企业间合同的效力
【企业间借贷的效力】
企业间若不属于生产经营性企业间正常借贷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企业自有资金的借贷】
企业问自有资金的借贷合同若未违反金融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则不宜认定为无效
【投资公司的借贷】
地方为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设立的投资公司签订的企业间合同可认定为有效
【企业借贷无效的占用费】
企业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企业借贷无效的】
企业问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资金占用损失可按银行同期年利率计付
延长债务诉讼时效的10种办法
一、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
二、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章确认
三、起草与债务人会谈纪要
四、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担保
五、找第三方曾债务
六、保留债务的各种证据
七、每次,尽量要求债务人支付路费
八、提起诉讼
九、让债务人同意履行
十、通过非诉讼方式主张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