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无效
以物抵债协议系以动产或不动产替代原债务,从而使得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以物抵债协议中往往涉及动产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故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必须符合法律关于物权变动的相关要求。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因此,土地使用权属于的财产,其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都必须取得有关的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标的的以物抵债协议会造成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在未取得批准的情况下,该协议应为无效。
合理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您有确切证据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您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您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您可以解除合同。不可直接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解除异议及时提
一旦您的客户通知您解除合同而您对此存在异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请您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您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起诉的,将无法支持。
明确违约责任
合同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有用。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时,必须考虑到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合同中应避免出现“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类似条款,该类条款因不具有可操作性,在纠纷发生时毫无用处。
律师在审查违约责任条款时,应结合前述合同各方的、义务条款,按合同相对方的义务条款,并结合行业习惯,逐条列举其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形,并明确违约责任的具体执行办法。此外,违约责任的设置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要考虑合同性质、双方合作的关系、未来可能的交往情况等等,从多角度分析后确定能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违约责任条款。
仲裁条款
1.《仲裁法》仅规定了“机构(仲裁会)仲裁”,未规定“临时仲裁”。因此,国内合同以及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为我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的涉外合同,不得约定“临时仲裁”。
2.涉案标的额较小的合同争议,尤其是小额争议,仲裁费用显着高于诉讼费用。
3.仲裁不公开进行
《仲裁法》第40条。,可减少公开诉讼及判决给当事人声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4.有关仲裁条款之内容,需注意:
(1)约定的仲裁范围,应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依《仲裁法》第3条规定不能仲裁的情形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除外。为保障仲裁条款适用的确定性,通常将有关仲裁范围概括性的表述为:“因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2)仲裁条款应约定确定的、的仲裁会,并应准确表述仲裁会的名称。
(3)国内仲裁会并非依行政区划设置,部分城市没有仲裁会,少数大城市有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
(4)当事人可任意选定仲裁会,不受地域限制。
(5)不可同时约定诉讼管辖。“或裁或审”条款中,仲裁条款(协议)无效。
《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6)非涉外合同约定国外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条款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271条;《仲裁法》第65条;并参考《广东省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
5.仲裁条款亦可包括下列内容:
(1)仲裁员的人数以及所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2)仲裁员的选定程序和限定条件,包括仲裁员的国籍、语言、等,甚至可以直接在仲裁条款同选定特定的仲裁员;
(3)仲裁程序,包括前置调解、加速开庭审理、加速书面审理、开庭地点等。
6.涉外合同中,可约定仲裁条款(协议)所适用的法律。
《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合同审查流程
(1)通读合同全文;
(2)明确交易背景;
(3)确定审查目标;
(4)合同条款审查;
(5)场景要素完善;
(6)交付审查成果。
合同审查各方、义务条款的设置
合同应当具有公平性与可操作性,而公平性与可操作性集中体现在合同各方与义务的条款的设置中。所谓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双方与义务要相对平衡。过分强调一方的、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显失公平”。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是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等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较大的合同,切实地贯彻可操作性原则,尤显重要。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虽对各方的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却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等等。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