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案例纠纷 经济适用房

    房产案例纠纷 经济适用房

  • 2020-11-20 20:35 12
  • 产品价格:500.00
  • 发货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南口街道包装说明: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产品规格:不限
  • 信息编号:54395557公司编号:4227835
  • 段贵成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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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房产纠纷 是什么
    当事人在房产继承、房产买卖(预售房屋、一手房、二手房、动迁房)、房产租赁、物业纠纷、相邻权纠纷、动拆迁纠纷过程中提供如下法律服务:房产信息调查取证、动拆迁材料调查取证、证据保全、房屋冻结、房产陪购、房产诉讼代理、律师咨询服务、房产买卖见证、律师无中介房产买卖过户。
    为当事人在房产继承、房产买卖(预售房屋、一手房、二手房、动迁房)、房产租赁、物业纠纷、相邻权纠纷、动拆迁纠纷过程中提供如下法律服务:房产信息调查取证、动拆迁材料调查取证、证据保全、房屋冻结、房产陪购、房产诉讼代理、律师咨询服务、房产买卖见证、律师无中介房产买卖过户。
    强制执行常见障碍
    (一)适用法律难。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均没有对涉及房地产的执行作出具体的规定,造成实践中各地在查封和处理房地产时做法不一,常常发生相同条件的个案处理结果却相异,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二)要求协助执行难。执地产案件,须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协助,并协调一致地工作。但有的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基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或拒不履行要求协助执行的通知;或对查封的房地产擅自解封,违规办理过户手续;或在协助执行时向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或找出种种借口推委拖延,给的执行工作设置了一些障碍。
      (三)房地产难。依我国现行独特的土地政策,可供交易的土地范围极小,只有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进入市场交易,集体所有的土地禁止交易,这就给涉及集体土地的不动产的带来困难。即使在能够上市交易的土地中,行政主管部门出于部利益的驱动,也往往使变价处理房地产难以顺利进行。

    以公司股权重组方法转让房地产的操作性
    1、股权兼并与无能力继续开发的项目转让。
    一个或多个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义务全部转移给另一个公司,即为公司兼并。从操作层面上看,鉴于股权转让的公司已无力继续开发,与其破产不如将股权和责任均转移给受让公司;而接受全部股权的公司以吸收方式,以自己名义继续运行。由于受让公司承接转让公司的债权债务,故转让公司虽已消失但无需经过清算程序。此种股权重组方法,对于事实上资不抵债或停止运营即停建房地产的项目公司,实现项目转让,不失为有效途径。
    2、股权收购与缺乏后续资金开发的项目转让。
    一个公司经由接受转让公司大部分股权方式而达到对原公司的控制或管理。转让公司无需消失仍可以自己名义运作,即为公司收购,这种操作方式比较适合于因债务缠身难以为继而非资不抵债的缓建项目。新增资本的投入对于项目的顺利建成和避免破产,于被收购的开发商具有现实的吸引力。这种操作方式由于转让公司没有被吸收,只是公司股东和股权发生变动,显然此公司股权兼并具有更灵活、更简便的操作性。

    确立包销关系所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包销人的主体,即什么样的人(法人)能成为包销人
    商品房包销作为一种新型的经营方式,目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包销人尚没有规定,更没有禁止性规定。
    (二)包销责任的性
    包销作为一种加重代理商责任方式实施的销售代理,相对代销而言,风险要大得多。包销商必须 按照包销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开发商支付房款。一旦包销商在合同约定的包销期限内未能售出包销的全部房产,则未售出部分必须由包销人以自己的名义承购,否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风险利益的性
    包销商包销的目的在于从中赚取销售价格与包销价格之间的差价,但同时也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果包销的商品房难以销售,或销售的价格低于包销的价格,产生的亏损应由包销商自行承担,与开发商无关。
    (四)开发商、包销商和购房人之间的关系、诉讼地位
    在含有包销合同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开发商与包销商的诉讼地位是一个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
    从形式上讲,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是开发商与买受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诉讼主体应为开发商与买受人。
    (五)税的承担
    在包销期内,包销商以开发商的名义与购房者签订销售合同并收取房款,开发商应当基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款项承担相关税赋。而当包销期限届满后,包销商要按约承购包销剩下的商品房,此时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发生直接的买卖,作为商品房的买卖双方均应当依法纳税。

    定金担保是认购协议的核心条款
    在认购协议中,当事人双方通常会约定一个定金担保条款,即购房人为了认购某套商品房,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双方在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洽谈,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在这个约定的期限内必须为认购人保留该套商品房,不得另行出售,如认购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继续与开发商洽谈购买商品房合同,则认购人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如开发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为认购人保留该套商品房,则开发商应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房地产商发布的宣传广告与实际不符是否要承担责任?
    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人而做的一种宣传。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但是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除外。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要能够广告的内容是虚或者部分是虚,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
    (2)购房者是受到欺和误导。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和误导。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和误导。
    (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
    (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
    

    欢迎来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网站,我公司位于边境口岸较丰富,边贸资源丰富的阿拉尔市。 具体地址是新疆阿拉尔南口公司街道地址,负责人是段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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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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