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标准及规范 :公司承接北京区域以下业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116-200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0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3-93
《高压细水雾系统设计规范 》 BJ1234 -2000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92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6-93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222—95(2001年修订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045-9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016—2006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110-87
《七氟丙烷(HFC-227ea)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DBJ15-23-1999
排烟口
1、排烟口类型应与设计一致。除担负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可以用普通常开风口外,排烟口均应采用常闭且具备远程+就地控制的远控金属风口。
2、手动开启装置应安装在明显位置且有消防标志。
3、排烟口执行机构安装到位且排烟口的有效进风面积满足设计要求。
4、排烟口安装位置必须在高处安装,至少距地面不应低于1.8米。
5、检查防烟分区的设置、围合是否满足要求,排烟口是否安装在相应的防烟分区内且与设计位置一致(位置变动有可能保护距离大于30米)。
消防报审报验,是商业经营性场合在营业开始前必备的一个程序。新店装修,新商场的投入运行必须在所属区域的消防局备案后,才可装修施工,其主要作用是为了**营业后发生火灾的人员财产安全,同时能使消防事宜快速展开。
其它
1、兼作平时排风的排烟系统检查切换装置是否到位。
2、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穿越通风空调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是否设防火阀。防火阀前后的风管是否作了加固处理且绝热材料(保温)是否不燃材料。
3、厨房、浴室、厕所等垂直排风管道,是否采取防火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4、排烟系统室外排出口应远离正压送风的室外进风口,两者间距至少10米。当上下安装时,排烟出口应安装在上部且高于正压风机室外吸风口不少于3米。
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风机出口应设置止回阀。
6、正压送风部位应设置防超压措施。一般采用余压阀或风机变频调节。
7、排烟机与排烟管道连接的软接头采用普通帆布。
8、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未设置独立支架和作防火处理。
9、砖砌的竖井有漏洞,且内表面未采用砂浆抹平,竖井底部未封。
10、注意检查铁皮风管与土建风道连接处的密封。
九、资料检查
1、与设计不一致时是否有设计变更。
2、风机、防火阀是否有合格证、与产品相关技术资料。
3、保温材料是否有出厂合格证及当地主管部门的许可手续。
防烟、排烟系统
1、一二类建筑(高度超过50米)、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建筑物应设置防烟分区;
2、防烟分区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不大于防火分区;不跨越防火分区,防排烟系统设置一般在走廊、防烟道、排风井道各自独立,耐火等级1小时;
3、高层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分为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自动排烟系统(可开启外窗);自动排烟系统(可开启外窗)分为:机械排烟系统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系统;
4、塔楼建筑应设有两个疏散防烟楼梯;并设有前室,前室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楼梯间每隔2-3层设置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每层都设加压送风口;
5、防烟楼梯间。合用消防前室设计风量18000-20000。28000-30000M3、H。层数超过32层的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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