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是解决个人债务纠纷的后一道法律保障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例如甲以耕牛抵押一千元,到期未还,债权人便可以扣押该耕牛以敦促甲还债,也可以依法变卖该牛使自己的实现,也可使耕牛折扣归己,余款可退还。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权。
民间借贷与企业
名为民间借贷、实为私人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纠纷,案由应定为企业合同纠纷。认定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属于公司还是个人,应根据借据内容用途和实际由谁支付来确定。用于单位的,由单位偿还;用于个人的,由个人偿还。债的主体是指向特定人的。本案中,公司人格与个人人格是混同的。虽然借据中载明的当事人为自然人,但双方均为其所在私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知道实际出借方为甲公司、方为乙公司以及的用途,应认定双方的行为属于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
如果由债权受让人进行债权让与通知的情形
1、《合同法》中并未明确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人必须为债权人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上述规定,并未明确究竟必须是债权人通知还是债务人通知当事人。
2、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应如何处理?
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应该在满足债务人举证期限后直接进行审理,而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
《合同法 》第八十条 >的立法本意是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所以规定债权人转让时负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以更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负有通知义务的人是债权让与人,没有通知债务人时,不影响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受让债权人享有债权人的地位是确定的。未经债权人通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没有约束力,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其受让的债权时,债务人有权拒绝。
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情形,要视为债权人转让债权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来理解,这是因为当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转让的债权提出抗辩时,在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依照《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列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达到法律保护或不损害债务人。
债权转让中,债权人未向债务人履行转让通知义务,是否影响债权转让本身的效力?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履行是否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的问题。《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款规定:"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并非影响该债权转让的效力。《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之债务债权转让的事实。"可见,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仍可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未及时履行只是使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它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因此,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非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公司广州办事处没有及时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影响其与中*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也不能因此认为中*公司未取得本案债权。同意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对超过时效债务的重新确认。
由债权受让人进行转让通知或者贵司委托债权受让人进行通知,将会有以下法律风险
1、债权受让人进行通知,对方有可能会拒收,并且拒不履行债务。
由于贵司委托债权受让人进行通知,在所有通知的信函、信和快递的落款上均为债权让与人,对方如果不主动与债权受让人进行联系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则其有可能以未收到债权通知书而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即使其已经收到债权通知书,也有可能以无法确认债权转让事由而拒绝履行债务。
2、如果发生诉讼,则势必贵司将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由于债权转让必须要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并且要进行一系列核实,因此债权受让人如果直接起诉债务人,则为了保障债务人的权益,势必将贵司作为第三人,参与法庭调查,在确认贵司与债权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之后,再确认对方已经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此时贵司还是会遭受诉讼之累。
3、一旦诉讼未认定债权通知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有可能影响诉讼时效。
由于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判定不一,各地的认定也都不一样,因此无法确认能否取得均为支持其产生效力的判决。一旦司法认定为其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则债权受让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和之后发出的债务信函也都无法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那么有可能在起诉的时候已经丧失诉讼时效,这对贵司和债权受让人的权益保护将有极大的不利。
债权转让的合规性问题
普通债权的转让的合法依据为《合同法》。
金融债权的转让会有诸多限制。
比如在债权的性质、受让主体、资产包内资产数量、转让通知、转让模式、转让过程、是否公开透明、是否清洁转让、是否虚假转让、是否回购等方面有诸多的限制性规定。
上述限制性规定,虽然可能不会造成合同的效力性问题,但可能会涉及金融机构的合规问题。一般的金融机构不会突破监管部门的规定,即使合同被认定有效。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