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的案件类型
法律咨询是指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就有关法律事务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的活动.法律咨询的案件类型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民商案件:离婚纠纷、子女抚养、赡养纠纷、继承纠纷、交通事故、事故、纠纷、劳动争议、商品买卖、纠纷、承揽合同、担保合同、物权纠纷、知识产权、海商纠纷、证券纠纷、破产纠纷、纠纷、人事争议、其他纠纷.
二、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故意、交通肇事、危害、夺、犯罪、文物犯罪、遗弃、危害国防利益、劫、、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其他.
三、行政案件: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程序、国家赔偿、其他.
在现在社会中,法律纠纷时常发生,很多人不懂得法律依据及解决办法,就需要向法律咨询公司或者法律服务公司求助。
院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不能仅由人单独承担被主张人亦需就其抗辩提供证据,应对此需综合认定
裁判要旨
从举证责任角度分析,对得利没有合法依据的举证,系对事实的;主张人对于事实通常无法直接予以,而需要从相关事实中予以推导判断。这其中,得利被主张人对事实的抗辩,则会成为认定事实主张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故对于得利被主张人取得诉争款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不仅主张人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被主张人亦需就其抗辩主张提供证据,应在审核认定双方提交证据的力基础上作出认定。
本案系经一审释明由民间借贷之诉变更而来不当得利之诉。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利,他方受损,一方受利与他方受损具有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根据。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合伙企业负债的,列合伙企业与其全部合伙人为共同被告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在被告为合伙企业时,应根据合伙企业性质另列合伙人为共同被告。
需要注意,合伙企业有众多普通合伙人时,应充分考虑将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均列为被告的必要性。如果合伙企业财产已明显足以清偿债务,则不必另列合伙人为共同被告,否则反而无端增加了诉讼成本。
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无效的,
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的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没有履行的情形。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若因发包人的迟延付款而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承包人当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无效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无效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即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其中的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有互相协助对方,以使合同顺利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指示义务,指给予对方以方便履行的提示义务;接受义务,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义务。
支付令的债务人异议及审查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2.《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三十八条: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3.《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号)第七条: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的送达
《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三十一条: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