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
1、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审判借贷案件起诉时,会要求原告提供借据,如果是没有书面借据的,会要求提供事实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会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找不到了,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同时借贷关系明确的,会以缺席判决。但是对于借贷不明确的,借贷事实难以的,将直接中止诉讼。没有出借人的明确借贷的证据,一旦是人下落不明,案件将会无限的中止诉讼。你起诉后,要找被告,送达你的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如果找不到被告,要公告送达,然后开庭缺席判决。后才是执行。你现在可以提出申请,要求财产保全,冻结他的银行存款。你不申请,在审判阶段是不会主动冻结的。个人债务纠纷处理的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
借贷的担保
(一)《中华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
(二)《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不予支持。
(三)《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形成借贷关系,网络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不予支持。
网络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应予支持。
(四)《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到期后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本息之间的差额,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合同的有效性
(一)《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其他违法
周某起诉严某、晏某归还。晏某辩称自己和严某系假结婚,并没有真实的关系,因此也不应该承担关系存续期间严某的对外。严某对于双方是假结婚的说法也予以认可。经调查,严某在外多有负债,除本案以外,还有晏某的男朋友吴某的一笔大额且长期未还。恰好严某所在村面临拆迁,将得到一笔拆迁补偿款与安置房。吴某为了自己对严某的债权不落空,决定让其女朋友晏某与严某登记结婚。依据当地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以名义,每月享受拆迁补贴,并终分配获得70平方的安置房面积补偿。晏某与严某登记结婚之后,未一起生活,晏某每月领取补贴供其与吴某使用。严某在此关系存续期间对外继续举债,终导致本案诉讼的发生。
杭州中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并核实上述事实,对于严某、晏某、吴某借结婚登记取拆迁补偿的行为,依法移送予以处理。
抵押权请求权
《中华共和国物权法》百七十九条款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请求权
《中华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款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共同债务请求权
关于个人债务纠纷证据的规定
一、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
1、能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取消的证据材料。若提供的是带有、欺性质的材料,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