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贴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毕业,专职律师,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数罪并罚原则的三种情况分别是什么
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判决宣告以**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
一、数罪并罚原则的三种情况分别是什么
根据刑法典*69条、*70条、*71条的规定,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分为以下三种:
1.判决宣告以**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
刑法典*69条规定表明,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及由此而决定的基本适用规则,是以判决宣告以**人犯数罪的情形为标准确立的。因此,就基本内容而言,判决宣告以**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与前述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完全一致,故不再赘述。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
我国刑法典*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根据该条规定,对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依特点可概括为“先并后减”。
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
我国刑法典*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该条规定,对刑法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依特点可概括为“先减后并”。
什么是犯罪未遂中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构成犯罪未遂中的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定为犯罪中止,而不是未遂。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
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
②犯罪分子自身以外的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抢夺公章”是否构成违法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夺罪,是指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财物的行为。
因公司内部纠纷“抢夺”公章、财务章的行为,并不必然触犯刑法构成“抢夺罪”的原因,在于我国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会考虑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后果。
“抢夺”公章、财务章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可能是制作一套公章的客观物质损失,也可能是通过印章的公信力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此种行为造成损失只有达到具有严重后果,才能构成刑事类违法犯罪。
如果造成的后果不严重,也就是治安处罚教育,如果公司不要求追究“抢夺者”责任时,警方也就不会再进行治安处罚。
涉嫌抢夺罪,同时情节不是很严重的话,这是有很大可能被判缓刑的。建议尽快委托律师来提供辩护,帮助争取缓刑。当然,一旦成功被缓刑,在考验期内也需要注意遵守有关规定,若是有故意犯罪或者违反规定,那么将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剩余刑罚。
数罪并罚的刑期不能**过多少年
判决宣告以**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不能**过三年,拘役不能**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不能**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不能**过二十五年。
同时,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针对不同的刑罚,在数罪并罚之后,有些可以合并执行,但可以吸收执行。其中,对于管制刑来说,数罪并罚之后不能**过3年。若是拘役刑的话,那么数罪并罚不得**过1年。而要是判处有期徒刑的话,则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不能**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不能**过二十五年。
郑贴侨律师本人做事脚踏实地,思路清晰,视野开阔。风格是实事求是,不浮夸。遭遇强权部门不亢不卑,能利用各种技巧与之;碰到弱势群体敢于为其伸张正义!能各种社会压力,所以往往能**意想不到的效果。
郑贴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毕业,专职律师,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郑贴侨律师对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娴熟的服务技能,2003年之后将自己的业务范围转为主攻刑事辩护、医疗纠纷。由于本人在医疗方面的熟练,近来医疗纠纷的处理量增长很快,先后代理多起比较大的医疗纠纷案件,比如李某诉湘雅用药案、新邵吕某和邵阳延误**时间造成重大损害案,新邵陈某气压弹道取石术伤害案,城步西岩镇对于某**不适当造成双眼失明案,邵东红十字对李某流产造成破裂,小肠穿孔案等等。本人做事脚踏实地,思路清晰,视野开阔。风格是实事求是,不浮夸。遭遇强权部门不亢不卑,能利用各种技巧与之;碰到弱势群体敢于为其伸张正义!能各种社会压力,所以往往能**意想不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