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鉴定程序:
事故技术鉴定分鉴定和再次鉴定。鉴定由各区县会组织,再次鉴定由会组织。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鉴定。
一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如果医患双方在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事故、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事故鉴定来解决纠纷的,可以由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会组织事故鉴定。
按照《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纠纷发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会,专门设有会,该会是负责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事故鉴定的,当地的会是不会受理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机构关于重大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会组织鉴定。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事故鉴定的程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
该程序的启动往往需要机构的报告,门认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请求,门同意、许可,才可以启动。如果机构没有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拒绝鉴定的,则该程序是无法启动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鉴定申请的要求的。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则往往是在诉讼程序前,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往往会是拒绝受理的。等待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进行事故鉴定。
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损害,劳动者是否有权同时获得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的,劳动者因事故享有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劳动者具有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的双重主体身份,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根据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可作不同的分类,学理上通常有四种分类,即: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与无效合同连带责任,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偿连带责任。关于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转让拼装车辆或报废车辆情形。如车辆存在客观故障是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则车辆转让人是直因连带责任人;存在车辆多次转让的,所有车辆转让人均是直因连带责任人。如发生交通事故与车辆状况无关,则车辆转让人仅违反了车辆管理的有关法规,与事故发生并无直接联系,是间因连带责任人;多次转让车辆的,前手转让人尽管也同时具备受让人身份,因并非肇事者,仅有间接过错,均属于间因连带责任人。车辆受让人作为事故肇事人,则应是直因连带责任人;多次转让的,后受让人为直因连带责任人。
2、经营运输情形。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系事故的肇事方,属于直因连带责任人;被人许可经营收取运行利益,但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关联,属于间因连带责任人。
3、辆情形。辆发生事故的,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系肇事者,属于直因连带责任人;被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仅违反了车牌证照的管理法规,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素,属于间因连带责任人。
4、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发生事故的情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与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作为肇事者,具有直接过错,属于直因连带责任人;雇主虽无引发事故的过错,但法律规定雇主应对雇员的雇佣活动的后果直接承担替代责任,故雇主在此处的连带责任方式仍为直因连带责任,是直因连带责任人。
5、机动车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情形。此种情形下,机动车双方无论是对事故负主次责任还是同等责任,都是肇事者,对事故发生的过错均是直接过错,均属于直因连带责任人。
家政服务中心赔偿责任的认定
——家政服务中心所作的宣传、承诺及其经营范围在用户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信任度,但其在履行对社会的公开承诺上承在瑕疵,且未能完全履行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推荐未经过必要培训的家政服务员上岗服务,对接受服务的家庭造成损害的,家政服务中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伤津贴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追索时不能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
本案要旨:职工因享受的伤津贴属于社会保险中劳动保险的范畴,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伤津贴,应适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规定。
不能认定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救无效在48小时后的
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又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
醉酒或者吸毒伤亡的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