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已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了工程价款**受偿权,则*另行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为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指的就是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当**于抵押债权、已经申请法院财产保全的债权及一般债权**受偿。实务中,我们见到很多承包人在主张了**受偿权确认之诉的同时,仍然申请法院对开发商的在建工程实行财产保全,增加了承包人的诉讼成本,毫无必要。
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案例,内蒙古鄂尔多斯法院在执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案件中,存在数名债权人的执行文书。包括:
1、总承包人持有的法院判决书。判决开发商给付承包人工程款。
2、装饰工程承包人持有的法院判决书。判决开发商给付装饰公司工程款及装饰公司享有工程价款**受偿权。
3、银行持有的可以申请执行的公证文书。开发商向银行借款,开发商以自己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
4、材料商持有的判决书。判决开发商应当给付材料款。
5、设备商持有的判决书。诉讼中设备商请求法院对开发商的部分房产进行的财产保全。
6、购房人持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已经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办理了银行按揭。
上述债权人都向法院执行庭主张**受偿权利。材料商说,我们的判决书生效在先,理应按照先后顺序实现债权。银行说,我们的债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应当**受偿。装饰公司说,我们的**权已经经过法院确认。总承包人说,装饰工程属于分包工程,因此装饰公司不符合**受偿的主体资格。设备商说,我们已经办理了财产保全,应当就财产保全的范围内**受偿。购房人说,消费者权益应当**保护。
执行庭无法说服各个债权人,主张债权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终法院判决债务偿还的顺位如下:1、已经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的购房人,视为交付了全部购房款,依法有权**所购商品房。是开发商债务偿还的**顺位人。2、本案装饰工程是开发商直接发包的工程,不是分包工程,依据高院**解释的规定,装饰公司符合工程价款**受偿的主体资格。同时,装饰公司的**权已经经过法院判决确认,因此,装饰公司就开发商欠付工程款的部分属于本案*二顺位债权。但是,判决书中确认的有关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及因开发商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费部分,不在**范围之内,与本案一般债权同一顺位偿还。3、银行的债权基于已经办理的抵押登记手续,应当为债权*三顺位人。4、设备商在诉讼中已经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就保全范围内的财产变卖以后,享有**权。设备商是*四顺位债权人。总承包人、材料商的债权为一般债权,为本案债务偿还的后顺位人。
建筑工程价款**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价款**受偿问题的批复,承包人行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工程项目已经竣工的,承包人应当自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权;工程项目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竣工的,自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计划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权,否则过期作废。但是,在工程实务中因为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在合同约定的计划竣工日期6个月以后,仍然未能竣工并且导致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因此剥夺了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权,对承包人显然有失公平。因此,高人民法院《2011 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6条规定,“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286条规定享有的**受偿权不受影响; 承包人行使**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受偿权的实现,依据《合同法》*286的规定,承包人**权的行使有两种方式,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就建设工程折价;二是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建设工程**。因此,只要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了与发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承包人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主张了确认**权之诉,即应视为承包人已经行驶了工程价款**权。此后,不再受6个月除斥期间的限制。但是,承包人仅向发包人主张债权而没有协商就工程折价的或者仅主张给付之诉,而没有明确提出确认**权之诉的不在此限。
承包人实现工程价款**受偿权,应当提起确认之诉,并在起诉书中明确提出确认**受偿的诉讼请求及**受偿的债权数额。
通常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在提起给付工程款之诉的同时,提出工程价款**受偿的确认之诉。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确认承包人在欠付工程款xxx万元的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权。在执行阶段,在发包人存在多个不同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价款**于抵押债权及其他一般债权**受偿的确认之诉。
当然,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欠付工程价款的数额及其承包人的**权均无异议,并且已经达成书面协议,承包人也可以不经诉讼,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变卖建设工程,实现**受偿权。
有这样一个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承发包双方虽然在合同书中约定了支付工程款的方式,但是双方在招投标文件中还约定了,施工中如果发包方工程款未能及时到位,承包方需垫资施工。同时约定了投标文件的解释顺序**于合同书。此后,承包方以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为由多次停工,后提出解除合同,致使工期延误一年有余。本案中承包方提出的工期应予顺延的主张,显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总之,只有在承发包双方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才能依据合同法*283条的规定主张工期顺延。但是,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约定**法律规定,对承发包双方具有约束力。这就要求承包人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约定的程序以及约定的文件签收方式履行,否则,承包人提出的工期索赔主张就不会得到支持。
从目前建筑市场现状来看,许多施工企业存在着管理水平低下,管理模式落后于市场发展的情况。很多企业签订合同的时候粗心大意,履行合同的时候证据意识淡薄,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索赔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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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律师和房地产律师的区别是什么,首先,律师都是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律师考试的专业执业者,其考试范围包括所有中国现行的主要法律,可以说人人都是“法律通”,其次,随着社会分工发展,也出现您所问的不同称号的律师。这说明了该律师在该领域特别精通或者擅长。建筑律师对应的是“建设施工”领域的纠纷处理房地产律师对应的是“房地产买卖”领域的纠纷处理
法律事务领域非常的宽,一般可以分20个领域,一个律师一般只能对2~3个领域保持“精通”的专业水平,万金油律师现已经没有市场了。建筑律师是指精通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并且熟悉建筑工程实务的律师,这类律师至少应清楚工程招投标、建筑工程相关的基本知识(包括:设计、施工进度、结算、工程签证、质量验收、保修等等),主要是为建筑商、开发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题提供法律服务的,是非常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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