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现场笔录的要求有哪些?
辨认现场笔录的要求有,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的主持下进行,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
一、辨认现场笔录的要求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1、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3、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5、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6、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审查起诉期限要求
《刑事诉讼法》百六十九条规定: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百七十一条*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普通的审查起诉的条件是对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抗诉规定程序有哪些?
刑事抗诉规定程序有,检察院对法院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应当同级法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
一、刑事抗诉规定程序有哪些?
提出抗诉这是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检察院《规则》规定,检察院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会讨论决定。
犯罪未遂应如何处罚?
1、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根据*共和国刑法*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刑法》对犯罪未遂的处罚规定: *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刑法*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2)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综合上面所说的,刑事犯罪中对于未遂和中止都是属于有可能减轻刑期的可能性,但对于这两种是属于发生在不同的形态里,一种是因外界的因素而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另一种是在犯罪的过程中而中止了犯罪,因此,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办理。
郑贴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毕业,专职律师,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郑贴侨律师对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娴熟的服务技能,2003年之后将自己的业务范围转为主攻刑事辩护、医疗纠纷。由于本人在医疗方面的熟练,近来医疗纠纷的处理量增长很快,先后代理多起比较大的医疗纠纷案件,比如李某诉湘雅用药案、新邵吕某和邵阳延误**时间造成重大损害案,新邵陈某气压弹道取石术伤害案,城步西岩镇对于某**不适当造成双眼失明案,邵东红十字对李某流产造成破裂,小肠穿孔案等等。本人做事脚踏实地,思路清晰,视野开阔。风格是实事求是,不浮夸。遭遇强权部门不亢不卑,能利用各种技巧与之;碰到弱势群体敢于为其伸张正义!能各种社会压力,所以往往能**意想不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