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承接:公司承接北京区域以下业务:
1、消防设计、消防施工、消防改造、消防维保、消防检测、消防报审、消防报验、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程:消防报警、消防喷淋、消火栓、消防排烟)。 2、装修材料防水性能检测,电检,消检。
3、报审蓝图设计、盖章、提供消防、装修。工程:消防报警、消防喷淋、消火栓、消防排烟)。
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能显示规定的资料内容及其他相关信息;
b)应能用同一界面显示建(构)筑物周边道、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消防水源位置,以及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情况;
c)应能显示消防系统及设备的名称、位置和规定的信息;
d)当有火灾报警信号、监管报警信号、反馈信号、屏蔽信号、故障信号输入时,应有相应状态的总指示,在总平面布局图中应显示输入信号所在的建(构)筑物的位置,在建筑平面图上应显示输入信号所在的位置和名称,并记录时间、信号类别和部位等信息;
e)应在10s内显示输入的火灾报警信号和反馈信号的状态信息,100s内显示其他输入信号的状态信息;
f)应采用中文标注和中文界面,界面对角线长度不应小于430;
g)应能显示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系统的报警信息、故障信息和相关联动反馈信息。
2)火灾报警控制器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能显示火灾探测器、火灾显示盘、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正常工作状态、火灾报警状态、屏蔽状态及故障状态等相关信息;
b)应能控制火灾声光警报器启动和停止。
3)消防联动控制器
①应能将下列消防系统及设备的状态信息传输到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②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能显示喷淋泵电源的工作状态;
b)应能显示喷淋泵(稳压或增压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并显示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消防水箱(池)水位信息和管网压力报警信息;
c)应能手动控制喷淋泵的启、停,并显示其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的动作反馈信号。
单位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标准:
产品
名称
厂家型号
单位
数量
备 注
具柜
富利达
个
1
150*110*40cm
灭火器
FMZ/ABC5型
具
6-10
国标
消防水带
沱雨8-65-20
套
2-4
国标(含头、接扣等)
消防战斗服
桔红色/军绿色
套
6
含头盔、防护服、防火靴。
对讲机
NUT
台
2-6
佩戴式照明灯
充电型
个
2-6
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防爆型灯具
消防泵
1、启泵程序:
(1)打开泵的进出口阀
(2)按泵的启动按钮起泵
(3)检查泵的进出口压力、电机及泵体温度、杂音正常
(4)做好记录
2、停泵程序:
(1)按停泵按钮停泵
(2)关闭进出口阀
(3)做好记录;
3、消防泵控制柜处于“自动”位置,按动消火栓报警按钮,联动柜发出声光报警,同时消防泵自动启动。
4、消防泵控制柜处于“手动”位置,按启动钮即可“手动”启动消防水泵。
5、试验时,关闭系统阀门,开启泄水阀,试验完毕后,重新复位;查看控制柜手柄是否在“自动”位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查
1、检查故障报警功能。摘掉一个探测器,控制设备能正确显示故障报警信号;
2、检查火灾报警功能。任选一个探测器进行吹烟,控制设备能正确显示火灾报警信号;
3、检查火警优先功能。摘掉一个探测器,同时给另一探测器吹烟,控制设备能优先显示火灾报警信号;
4、检查消防电话通话情况。在消防控制室和水泵房、发电机房等处使用消防电话,消防控制室与相关场所能相互正常通话。
一、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应按附录三、附录四的格式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二、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季度登记表。
1. 采用检测仪器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 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
3. 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 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5. 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1)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1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的控制设备;
(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水系统的控制设备;
(3)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4)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
6. 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
7. 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8. 检查所有转换开关。
9. 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三、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做下列检查和试验,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年检登记表。
1. 每年应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试验1次;
2. 进行第4.3.2条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项试验,其中第5项(3)试验可作模拟试验;
3. 试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功能。
第4.3.3条 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