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法律规定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与诈骗罪的区别
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具体的犯罪,其与诈骗罪是与一般的关系,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本罪只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围的性。
(3)犯罪主体不尽相同。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本罪主体包括单位,且是任何单位。
(4)本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合同犯罪常见的作案手段有:
1、以假乱真“饰耳目”。犯罪分子以虚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
2、招摇撞“唱空城”。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3、一唱一和“演双簧”。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络先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国有企业、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随后第三方参与进来,上当受。
4、虚张声势“空手道”。为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变造、作废的或者其他虚产权,虚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钱财。
5、先舍后取“钓大鱼”。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6、高进低出“连环套”。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
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
两罪都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两罪在犯罪的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基本相同。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劣药,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假药。假药和劣药的范围由《管理法》明确规定。
(2)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只要实行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就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行为犯。
(3)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处罚也不同。劣药的实质是质量和使用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和预期治果,而假药多数情况下是以非冒充或者以他种冒充此种。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前者法定刑为死刑,后者为无期徒刑。
另外,行为人既生产、销售假药,又生产、销售劣药,均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借贷式诈骗罪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人在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用途,很少采用欺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的不同
人在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用于、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人本身具有归还的能力,或者将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
与通的区分
通是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行为。从理论上讲,与通不难区分。在实践上难以区分,是因为证据采信困难所致。一般发生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场合,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也常有不真实的现象,这给本罪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所以,在认定罪时,必须进行大量的调查,掌握充分的证据,对双方平时的关系、的时间、地点、环境、女方事后的、告发原因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得出正确结论,不能把妇女的“告发”作为定罪的依据。例如,有的妇女与人通,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败露后担心名誉受到损害、关系恶化或者恋爱关系破裂,或者为了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便将通说成的,不能认定为(相反应认定为妇女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
办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确定销售金额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在认定“销售金额”时,可采取与上述司法解释中“非法经营数额”一致的标准,即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加强对涉案侵权产品价格方面证据的审查、核实,如调取销售记录、收款凭证,讯问、询问相关销售人员等,只有在实际销售价格或标价确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才能以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销售数额”。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