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股东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一般情况下新旧股东都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新旧股东均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作为法律拟定主体,有独立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物,由原持有主体向新持有主体进行流转,通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没有影响,公司仍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权债务,新旧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
2、特殊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禁止滥用股东及法人人格否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
(2)公司解散时未缴纳出资股东的无限连带责任
《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债权债务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1、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协议管辖约定地点也于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的签约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根据合同法理论约定管辖的合同条款只对签约的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被并购后,该诉讼主体已不存在,约定管辖条款自动失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并购方的合同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的,则适用专属管辖条款。
2、民法通则第44条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笔者认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是实体法,不是程序法。上述条款所称的、义务是指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和义务,不含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和义务的内容。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和义务则对并购方无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条款是程序法意义上的和义务对兼并企业的并购方不具约束力。
3、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原加工合同的签约双方即a公司与c厂之间是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b公司与上述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并无直接联系。后b公司基于兼并这一法律事实,才承继了a公司加工承揽合同项下的实体上的、义务,从而与c厂之间形成一个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后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前一法律关系明显不同。由此不难看出,作为并购方的b公司与作为债权人的c厂之间的诉讼也与a公司与c厂之间的诉讼不同。显然,b公司与c厂之间理应按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重新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间借贷的管辖是怎样
被告为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说,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支付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债务纠纷有借条可以赢吗
债务纠纷有借条不一定可以赢。
因为在债权债务纠纷中,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应当就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的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就借贷合意而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所以说仅有借条,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未必就一定能赢。例如一些大额的借贷纠纷,必须提供借款时的银行支付凭证、收款、收据等证据。所以说,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除了保存好原始的借条外,还应当搜集其他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发生的证据。比如支付借款时的银行转账回单、支付宝或微信支付的凭证。如果是现金,还必须要有借款时的在场证明人等。这样证据链就更真实和完整,更有利于赢得案件。
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系2009年3月经江苏省**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专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事律师、离婚律师、建设工程律师等律师团队,擅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拖欠、建材买卖纠纷等。是南京地区乃至全国着名的律师事务所。 我们的实力: 律师团队 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提供企业法律顾问、诉讼代理服务等业务的专业化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自有律师及辅助人员几十余名。立志打造通晓行业的企业顾问团队、专业*的律师团队、分工细琢的诉讼律师团队,并以流程管理标准化、质量管理体系化、服务项目订制化的特色,力争开辟一条新的道路。 标准服务 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开发出一整套服务收费标准化、服务内容标准化、服务流程标准化、服务质量标准化的产品,竭力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的综合法律咨询服务。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奉行“诚心相待、恒心相守、荣聚共赢、和衷共济”的**观,精心打磨着每一份产品、每一项服务,只愿为您提供优质、经济的法律咨询服务,为您企业的发展保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