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罪量刑标准
第三百八十九条 「贿赂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贿赂。第三百九十条 「贿赂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实供述的裁判要旨
1.报假案,编造虚假情况,欺司法,不同于自动投案。如果在供述过程中推诿罪责,避重就轻,掩盖真相,企图减轻罪责,则不能认为是如实供述。(第080号王**故意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期))
2.在行为人到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之前,其犯罪事实并没有被司法所掌握,到案后亦没有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行为,也没有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后改变供述,或者逃避审查和裁判,应认定为自首。(第172号刘某诉江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5期))
3.犯罪嫌疑人在通知后到案,但未供述犯罪事实,在掌握部分证据后始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第565号闫光富故意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6期))
4.行为人因涉嫌某一犯罪被抓获后,供述与该涉嫌犯罪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的其他犯罪是履行如实供述的义务,不应当认定为自首。(第747号汪某故意、敲诈勒索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4期))
翻供辩解的裁判要旨
1.否认主要犯罪事实的(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可认定为翻供。对案情细节的否认以及合理辩解均不得视为翻供。(第189号郭**等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7期))
2.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能认定为翻供;被告人对供述变化不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不能认定为翻供,不影响自首的成立(第221号姜方平非法持有支案、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0期))
3.如实供述罪行后,又翻供称被害人先实施严重伤害行为的,是对影响其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的翻供,应当认定为对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翻供。从而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第705号李**故意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
4.确定犯罪嫌疑人并以他名义通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一审判决前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第776号徐*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6期))
5.“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要犯罪事实)”不仅要求行为人如实供述客观行为,还要求如实供述其犯罪时的主观心态,否则就不能认定为自首。2004年下发的《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批复》所规定的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进行辩解,必须是在行为人已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前提下,即**维达、周*故意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6集))
自动投案的相关裁判规则
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救伤者,并向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7. 侦查人员让归案被告人去协助抓获其他被告人,在人员对归案的被告人失去控制的情况下,被告人自动投案,就应认定其具有自动投案行为;
8. 犯罪嫌疑人准备投案,但由于客观原因,本人及代为投案人未能与司法联系上,后被抓获的也可视为自动投案;
9. 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并打电话报警后,一直留在现场等候的处理,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10. 明知他人报案而留在现场,客观上犯罪嫌疑人能逃而不逃,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11. 犯罪嫌疑人亲属报案后,由于客观原因没能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但予以看守并带领人员将其抓获的,可视为自动投案;
12. 口头或电话传唤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即主动到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敲诈勒索罪法律规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审判程序
一审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审判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审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审的判决(收到判决10日内)裁定(收到裁定书5日内),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提出抗诉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复请求人。
二审审理期限
第二审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决定。
再审
提出时间
1、一般而言,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
2、以下情形下,超过两年的,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在期限内向申诉,未受理的;
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再审情形
1、有新的证据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受贿、徇私舞、枉法裁判行为的。
再审审理期限
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案件中,部分行为人完成了行为,部分行为人没有完成行为,如何认定犯罪形态,如何定罪量刑?
是指两名以上男子出于共同的淫故意,在同一时间段内,先后对同一妇女轮流实施淫的行为。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的实行行为,就应认定为具有轮节,而不以各行为人均完成行为为必要。认定既、未遂时,只要其中一名行为人完成则所有行为人均为既遂,适用的法定量刑档。对其中未完成行为的,可酌予从轻处罚。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