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纠纷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因产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相关主体的免责情形
相关主体可主张免责:
1、产品生产者的法定免责情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产品生产者有无主观过错,则在所不问。但严格责任亦有例外。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能够有下列情形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因此,在下列情形下,产品生产者可以主张免责:(1)产品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导致损害的缺陷还不存在的。换言之,产品的缺陷是因流通领域原因引起。(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足以发现缺陷的存在。
2、产品的销售者对产品的缺陷不存在过错
从损害司法解释规定来看,患者因产品缺陷导致被损害,可以请求销售者或生产者赔偿。如果患者选择请求销售者赔偿,则此时销售者承担的责任和生产者一样,都是严格责任。但就产品生产者和产品销售者内部责任划分而言,则有不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产品缺陷形成的原因,并非销售者的过错所致,则销售者可通过向生产者追偿,主张终免责。
3、机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形
2011年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损害司法解释所针对的产品责任纠纷置于侵权责任纠纷中的“损害责任纠纷”之下,显然是将机构对缺陷产品承担责任限定在机构诊疗过程中,对患者使用缺陷产品或输入不合格血液而导致损害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患者就医都是在由开出后,在购买或器械。此时,机构实际就是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责任当无疑义。
低率患者损害赔偿案件中可借鉴存活机会丧失理论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代替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要旨:在低率患者损害赔偿案件中,患者依照传统因果关系理论难以其损害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极小。为平衡医方和患方利益,在此类损害赔偿案件中,可借鉴存活机会丧失理论,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代替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对医方和患方的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并将期待适当利益作为赔偿对象,以比例因果关系原则为基础,由法官酌定赔偿数额。
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损害赔偿统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的要点。无论是违约还是侵权,患者受到的都是人身和财产损害,因此赔偿的范围、项目基本大同小异,如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疾用具费、疾赔偿金、赔偿金等,但在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上有所不同:
1.责任方式不同。合同违约的责任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但侵权的责任方式只有赔偿损失,法条中没有其他责任方式。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违约责任方式中的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是继续和康复,这需要取决双方的同意和患者信赖;支付违约金也需要双方先有约定,没有约定不能采用。
2.精神损害赔偿不同。在违约责任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但在侵权责任中有精神损害赔偿。
3.惩罚性赔偿不同。选择违约责任,如果机构同时存在服务欺诈或产品欺诈的,患者可以根据消法请求支付惩罚性赔偿,赔偿金为费用的二倍,即增加一倍赔偿;但侵权没有惩罚性赔偿,实践中应加以注意。
不能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或过失致病患被宣告的,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要旨:病患在机构过程中,自行走失后被宣告,病患家属就此向机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公民被宣告属于法律推定,不能等同于自然,但无论是被宣告,还是自然,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或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在没有证据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或过失的情况下,机构对病患家属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事故、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事故鉴定来解决纠纷的,可以由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会组织事故鉴定。
按照《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纠纷发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会,专门设有会,该会是负责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事故鉴定的,当地的会是不会受理的。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