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审判借贷案件起诉时,会要求原告提供借据,如果是没有书面借据的,会要求提供事实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会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找不到了,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同时借贷关系明确的,会以缺席判决。但是对于借贷不明确的,借贷事实难以的,将直接中止诉讼。没有出借人的明确借贷的证据,一旦是人下落不明,案件将会无限的中止诉讼。你起诉后,要找被告,送达你的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如果找不到被告,要公告送达,然后开庭缺席判决。后才是执行。你现在可以提出申请,要求财产保全,冻结他的银行存款。你不申请,在审判阶段是不会主动冻结的。个人债务纠纷处理的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
提供土地一方的出资部分因容积率增加而增值,可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请求分配新增面积部分或以现金方式补足面积差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又签订多份补充协议原合同约定的,只要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均应认定为有效国有土地注销但土地登记未注销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仍然是土地登记档案中记载的人
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中的合作各方当事人在项目公司中是否享有股权不影响其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所应享有的权益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约定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后将工业用地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后再行开发房地产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要准确判断和认定是否构成一物数卖,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事实情况,剖析当事人的内心真意,依法公平合理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债权转让实务问题汇总
1、何为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2、债权转让的合规性问题
普通债权的转让的合法依据为《合同法》。
金融债权的转让会有诸多限制。
比如在债权的性质、受让主体、资产包内资产数量、转让通知、转让模式、转让过程、是否公开透明、是否清洁转让、是否虚假转让、是否回购等方面有诸多的限制性规定。
上述限制性规定,虽然可能不会造成合同的效力性问题,但可能会涉及金融机构的合规问题。一般的金融机构不会突破监管部门的规定,即使合同被认定有效。
3、债权转让如何变更主体?
请参阅:
①银行金融债权转让解析之①:诉讼或执行主体变更
②债权部分转让如何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
③银行金融债权转让解析之④院:债权受让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
4、债权转让之后是否需要进行抵押权的变更?
不需要。
5、金融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否继续收取?
当然可以。不可以的情形只适用于债务人是国有企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金融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否继续收取?是明确的!有院意见和省高院判决!
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
【刑事立案与驳回起诉】
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立案侦查,则债权人的起诉可予驳回
【集资与驳回起诉】
集资诈骗罪中所涉款项并非真实的借贷关系,不属于民事纠纷
【刑事犯罪与合同效力】
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并不当然影响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效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为筹措企业经营、购买设备等资金,在未经中国银行批准的情况下,许以给付,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或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之一】
虚构集资用途、以利润作为诱饵来骗取被害人集资款构成集资诈骗罪
延长债务诉讼时效的10种办法
一、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
二、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章确认
三、起草与债务人会谈纪要
四、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担保
五、找第三方曾债务
六、保留债务的各种证据
七、每次,尽量要求债务人支付路费
八、提起诉讼
九、让债务人同意履行
十、通过非诉讼方式主张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