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
1、提供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要有违法、过失行为;
3、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
4、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连带赔偿责任人之间的份额确定
在受害人起诉的交通事故纠纷中,应否对连带赔偿责任人之间进行份额确定?《侵权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对于这一法条的理解,有相当部分人认为这是对侵权人提出诉讼要求对侵权人之间的责任份额确定时方予适用的条款;在受害人提出的诉讼中无须适用,因为受害人提出诉讼的目的是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侵权人之间的份额问题与受害人诉求无关。的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很多的民事判决未对连带责任人之间进行份额确定的情况。
代驾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代驾(软件)公司承担雇主侵权责任
本案要旨:目前新兴的代驾业务,是被代驾人与代驾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合同或服务合同关系。被代驾人委托代驾公司指派驾驶员驾驶车辆,其对机动车不再具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排除被代驾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代驾驾驶员与代驾(软件)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代驾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代驾(软件)公司承担雇主侵权责任。代驾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视情况向代驾员追偿。
由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一)费、康复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的,应到协议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机构急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协议机构。职工就医时,参保单位应书面告知协议机构职工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协议机构对参保单位书面告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进行是,确需使用超出“保险三个目录”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应征得参保单位或职工、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所发生的费用,由协议机构直接向参保单位或职工、家属收取。
(二)异地交通住宿费用
自2011年1月1日起,经保险协议机构出具,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职工到青岛市以外就医的,应当按照规定乘坐火车(硬卧或者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公共汽车以及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可报销一次城市间往返交通费。
(三)住院伙食补贴
自2011年1月1日期,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核定。
(四)器具配置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确认后,安装配置伤器具费用由保险基金支付,如假肢、矫形器、义眼、轮椅等。支付标准按照《青岛市职工假肢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来执行。
(五)一次性伤补助金
职工被鉴定为1-10级的,享受一次性伤补助金待遇。计算公式: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享受的月数。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月数: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23个月,21个月,五级18个月,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或者等。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院关于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
认定的七种法定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的其他情形。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