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处理流程
1、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关于维护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纠纷解决途径(法定程序)
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事故技术鉴定。
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提出诉讼申请,由组织安排或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关于患者知情权
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是患者从处获知有关疾病病情、可选择的方案以及每一方案的利后果这三方面的信息。甲在穿刺术前虽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在病程记录中记载了告知家属需留陪床,但并未让家属签字,亦未体现在知情同意书中,告知欠妥;在手术同意书中亦未告知替代方案及优缺点等,存在告知不充分之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甲在对被鉴定人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告知不充分等过错,并且该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曹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侵犯患者知情权的认定
知情权是患者在诊治中的重要,知情权主要表现在患者对自身疾病、方式、手术风险和利、预后结果有知悉。在术前沟通中对患者术中风险告知不足,对患者知情权构成侵犯。
当事人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可以选择会或机构进行鉴定,否则由委托机构进行鉴定
本案要旨:目前各级会和机构均开展损害鉴定工作,究竟由会还是机构进行鉴定首先须确定当事人双方是否意见一致,否则,由依法依规委托机构。
患者不能对其主张机构有、篡改病历的嫌疑进行举证的,不能推定机构存在过错
本案要旨:诊疗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但对于该诊疗活动引起的后果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才经过鉴定确定,且后续一直持续到《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患者仅主张机构有、篡改病历的嫌疑,但不能对此举证的,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推定机构存在过错。
受害人究竟系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应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受害人的为标准,并综合考虑其职业、经常居住地、主要生活来源等因素确定。
纠纷处理流程
1、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关于维护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