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患者与的纠纷
一、患者与协商解决发生纠纷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调解协议书,以此种方式解决纠纷,通常称之为“私了”。由于医患双方纠纷本质上是平等的医患主体双方的民事争议,依据民法自治原则,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协商解决方式,同时,和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达成的协议将归于无效。
二、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第三方参与到医患调解中,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以及行管,其所具有的性对纠纷的调解具有重要作用,许多纠纷都通过调解获得解决 。
三、诉讼调解解决 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由组织进行、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的调解。
连带赔偿责任人之间的份额确定
对连带责任人之间进行份额确定,法定原则是依据责任大小而定,责任大的承担较大份额,责任小的承担较小份额;所谓责任大小主要是指过错大小。司法实践中应把握如下基本原则:
一是故意侵权的责任份额应大于过失侵权的责任份额。比如雇员的责任份额确定,应区分过错性质而定:雇员故意发生交通事故的,可承担50%以上的责任份额;雇员因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的责任份额应低于雇主的责任份额,即承担不超过50%的责任份额。因为雇主对雇员雇佣活动的后果承担替代责任是法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雇员因重大过失承担责任应视为对雇主责任的适当分担和减轻,不应承担高于或同于雇主的责任。
二是直因连带责任人的份额应大于间因连带责任人的份额。在同一案件中,间因连带责任人的份额比例应低于直因连带责任人中的次要责任人承担的份额比例。举例说明,甲、乙驾驶车辆相撞致乘客受伤,甲、乙各承担主次事故责任,丙因系甲的被人,与甲、乙均系连带赔偿责任人。如果确定有次要责任的乙承担的责任份额为25%,那么丙应承担责任份额应低于25%,不可大于或等同。
三是违反通行规则的责任份额应大于违反车辆、驾驶人管理规则的责任份额。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般是在运行中发生的,忽视通行规则应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而违反车辆、驾驶人管理规定的过错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过错。比如,甲酒后直行,与乙转弯未避让,发生相撞事故致乘客损伤的,乙的责任比例应高于甲的责任比例。
“私了协议”约定数额低于法定待遇标准,劳动者请求撤销协议的,应予支持
本案要旨:“私了协议”所约定的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待遇标准,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劳动者请求撤销该“私了协议”,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即使三方均无过错,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应当在责任限额内赔付
本案要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款第(二)项规定体现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情况下,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基于交强险制度的保障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时,无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应当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待遇案件中已取得民事赔偿的受伤职工,在其待遇中相同项目部分应遵循相同项目原则和差额补充原则
本案要旨:企业职工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既构成交通事故民事侵权,又构成。受伤职工依法有权要求交通事故侵权人给予民事赔偿,亦有权主张待遇,但受伤职工已经取得的民事赔偿款在其待遇中相同项目部分应遵循相同项目原则和差额补充原则。《保险条例》中规定伤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项目支付标准需适时调整,在审理涉及待遇的民事案件中,对长期待遇项目可以依法作出相对确定的判决结果。一方面依据判决作出时的支付标准确定相应的待遇项目支付金额;另一方面明确判决结果附条件的可变更性,即如果判决结果作出后长期待遇项目支付标准被依法调整,则依据调整文件重新计算确定相应的支付金额,并作为判决履行或执行的内容。
认定部门多长时间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