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违约各方分别按各自具体违约形态的法律后果分别向对方承担相应责任,亦即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权利人亦有过失时,法官可按过失比例将损害在权利与义务人之间进行分摊,以减轻或免除义务人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些都是确定保理合同纠纷管辖的依据。具体到保理纠纷则应当区分清楚不同的保理诉讼类型。
我们要了解保理的类型和纠纷争议焦点,厘清法律关系,并据之确定被告。比如:
1.如果保理商与债权人仅就保理合同的权利义务产生纠纷,与基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无关的情形下,我们可以只告债权人。
2.如果与保理合同的权利义务有赖于基础合同的事实才能确定的,好把债务人一并列为被告,当然人民法院终有可能将之确定为第三人。
3.无追索权的保理,仅涉及债务无法追回的,债权人亦不能列为被告。
作为保理商的律师,在准确认知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指向的同时要尽可能为保理商创造更多的机会以利于债权的**,不能轻言放弃任何一个当事人。在设计保理产品和交易结构时尽可能多的为债权增加一些**,陷入诉讼之门时多一些责任人,比如担保义务人、抵押义务人、保证义务人也那时也都可以成为被告。当然,不使保理商陷入诉讼的泥沼,才是保理商的法律圣人,才能提供好的法律服务。圣人是不存在的,除了孔老二,但他不是学法律的,所以法律服务注定是不完美的。做好过程,回头看,不使自己追悔,也许可以。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致力于合同法、公司法、婚姻法、刑法、劳动法等的研究,多年的从业经历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以及妥善、出色处理各类案件的能力!为众多客户维护合法权益尽心尽力,受到委托人一致好评。
合同纠结律师提示: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可以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可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1)出借人不知道贷款人是企业,贷款后贷款人也未披露企业用款情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应以借款人为被告;
(2)贷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出借人选择借款人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仍然应列借款人为被告;
(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
4、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变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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