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基础合同而签订的以保理合同为名的书面合同,不是保理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应当以实际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保理合同是指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签订的,约定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出租资产等基础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等至少一项服务的合同。由此,基础合同是保理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如果没有基础合同存在,就不可能形成保理法律关系,不是保理法律关系,则不能用保理合同纠纷之名,列其他合同纠纷之墙,更不能径行归于保理合同法律关系,所以只能以实际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实践中伪保理往往是民间借贷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等在挂羊头卖狗肉。
从保理合同的概念来看,保理法律关系往往会涉及三方当事人,保理商、债权人、债务人。实践中的保理合同关系可能还会有从属合同,比如担保合同,抵押合同,所以保证人、担保人也有可能成为保理合同纠纷的被告。基于此,在确定被告时,一定要仔细审查保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或附属协议,不能遗漏当事人。但是也不是所有的债权人都是被告,也不是所有的债务人都是被告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些都是确定保理合同纠纷管辖的依据。具体到保理纠纷则应当区分清楚不同的保理诉讼类型。
我们要了解保理的类型和纠纷争议焦点,厘清法律关系,并据之确定被告。比如:
1.如果保理商与债权人仅就保理合同的权利义务产生纠纷,与基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无关的情形下,我们可以只告债权人。
2.如果与保理合同的权利义务有赖于基础合同的事实才能确定的,好把债务人一并列为被告,当然人民法院终有可能将之确定为第三人。
3.无追索权的保理,仅涉及债务无法追回的,债权人亦不能列为被告。
作为保理商的律师,在准确认知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指向的同时要尽可能为保理商创造更多的机会以利于债权的**,不能轻言放弃任何一个当事人。在设计保理产品和交易结构时尽可能多的为债权增加一些**,陷入诉讼之门时多一些责任人,比如担保义务人、抵押义务人、保证义务人也那时也都可以成为被告。当然,不使保理商陷入诉讼的泥沼,才是保理商的法律圣人,才能提供好的法律服务。圣人是不存在的,除了孔老二,但他不是学法律的,所以法律服务注定是不完美的。做好过程,回头看,不使自己追悔,也许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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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就动产而言,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在于交付,交付不仅所有权发生转移,风险也随之转移,因此卖方主要的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同时享有取得相应价款的权利;买方的义务是支付货款,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但在实践中,有的是业务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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