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可根据建筑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
1 Ⅰ类场地上的丙类建筑,7~9 度时,构造要求可降低一度。
2 Ⅳ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 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
3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0.15g 和 0.30g 的地区,各类建筑的抗
震构造措施要求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 8 度(0.20g)和 9 度(0.40g)采用。
4 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
5 对密集的建筑,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 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变用途或较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 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 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2 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 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 检查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当**规定的较低要求时,应提出采取相应的抗震 减灾对策。
4 多层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较大值限值要求。
5 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抗震鉴定要
求。
6 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装配式厂房应有较完整的支撑系统。
7 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要求;位于出入口及人流通道等
处,应有可靠的连接。
8 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鉴定要求。
地基基础的*二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饱和土液化的*二级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规定, 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时,可计入地基附加应力对土体抗液化强度的影响。存在液化土 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并提出相应的抗液化措施。
2 软弱土地基及 8、9 度时Ⅲ、Ⅳ类场地上的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进行地基和基础的 抗震承载力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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