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经营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河南如意易货贸易有限公司让供给和需求之间能够较好地连接起来,可以让社会经济较加稳定、均衡、协调地发展。
(一)托管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主体
委托方通常是托管企业的所有者,一般指托管企业的开办单位,主管部门和出资者。当托管企业的开办单位与主管部门、出资者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出资者作为托管企业的委托方。以尊重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立的原则,防止托管经营进一步走入传统的政企不分的老路。对托管企业为股份制企业或者股份合作制企业时,企业的托管经营属于其经营重大事项,其决定权不归企业经营者所有,必须由股东董事会行使。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委托人为个人和合伙人。托管方当事人一般为生产经营的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与被托管企业的经营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目前这种情况下,个人成为托管方当事人条件应当严格控制。当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完善,可以逐渐放宽个人成为托管人的条件。
(二)托管企业具有相对独立性
企业托管之后已经改变了原有的经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企业的财产使用权发生了变化。但是,由于企业并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企业托管与企业兼并不同,企业仍然保留原来的企业的名称和经济性质,也不同于企业租赁,即只保留企业财产所有权,不保留原企业职工和独立核算制度。企业被托管之后,托管方与托管企业发生的经济往来,应属一般的经济关系,使用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来调整。对于托管方当事人追赶托管权限,侵犯托管企业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委托方有权予以和拒绝。如果托管方当事人已经损害了托管企业经济利益,且该行为不属于托管合同约定的形式的范围,托管企业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要求托管方予以赔偿。
(三)托管合同只是内部合同,只是对托管方和委托方当事人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不具有对抗*三人的法律效力
托管企业的债权债务并不发生转移。根据企业托管经营的前后,可以分为托管前的债权债务和托管后的债权债务。因企业的托管,不涉及到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因而对托管企业的债权人来讲无法发生公示效力。对于托管前的债务,债权人当然仍只能向托管企业进行追偿。同样对于托管前的债权,托管前的债权托管企业仍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尽管委托方已经将托管企业的财产交给托管方当事人进行经营,由于托管人经营不善可能客观上损害了债权益,债权人也不得向托管方直接追偿,而只能将委托方当事人列为诉讼主体,在其交付受委托方处置的资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对于在托管期间内发生的债务,债权人仍只能向托管企业进行追偿。纵然托管方当事人在托管的过程中可能引起托管行为而获得收益,债权人也不得以此为由将托管方作为债务清偿的主体。托管方与委托方当事人之间只是一种委托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托管方当事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托管经营中的法律关系
托管经营在托管方与受托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托管的法律关系,委托方和托管方以及托管企业都以此享有一定的和义务。
(一)委托方的和义务。委托方主要享有以下:
(1)托管行为的决定权和签约权。委托方有权选择受托方,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托管协议。
(2)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经营收益。这是托管经营中委托方享有的一项主要。由于托管经营通常是有偿托管,受托方基于其托管行为享有获得报酬的,委托方当然也应当有权对被托管企业的经济收益进行再分配。因为托管经营并没有改变企业的所有权主体。
(3)对受托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考察。托管方有权对受托方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考察,以保证被托管企业被正当经营。
(4)在受托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委托方当事人可以对抵押物的权属等问题进行核查。
(5)当受托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托管任务时,委托方可以处分受托方提供的担保物或者要求受托方给与赔偿。
委托方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受托管方支付报酬。当受托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托管任务时,受托方有权获得报酬。
(2)指示的义务。托管行为通常需要委托方当事人给与受托方当事人明确的指示,当受托方当事人要求委托方给与指示时,委托方应当及时进行指示,否则因此而给被托管企业造成的损失,不得要求受托方赔偿。
(3)配合受托方当事人进行托管经营的义务。委托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地向受托方提供有关的资料等,不得随意非法干预受托方的经营。
(二)受托方的和义务。受托方在托管经营中享有以下:
(1)使用、支配被托管企业的资产。由于受托方在托管法律关系中是托管企业财产的实际占有者,根据托管合同的本质,受托方有权对企业财产进行使用和支配,当然,这种使用和支配应当以保证托管企业的正当经营为目的。
(2)决定被托管企业的一些基本经营政策、方针。受托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被托管企业的机构设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行决定被托管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奖金制度;自行决定和实施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3)获得报酬的。
受托方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保管被托管企业财产的安全,**被托管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由于被托管企业实际上被受托管人占有和支配,自然应当由受托管人承担保管义务。受托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给被托管企业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托方当事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2)积极完成托管任务的义务。这是受托方的基本义务。受托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托管企业进行托管经营,不得实施有损于被托管企业的行为。受托方应当按时向委托方提供被托管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收益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报表,年终决算表应当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验证。
(三)被托管企业的和义务。被托管企业在托管法律关系中并不是完全的客体,托管企业也可以享有一些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被托管企业的主要有:
(1)企业职工依然享有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例如劳动报酬、养老保险以其他社会保障。
(2)可以要求受托方说明企业发展和产品结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内容。当然被托管的企业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企业托管的客体
委托管理的标的企业可以按实际发展需要,以多种对象为选择,可以是经营不善的亏损企业,资不抵债或濒于破产的企业,也可以是经营较好的企业。以前者为对象,是一种公认的选择,理由是这种企业的托管有利于借助外来力量的支持使原先已经或正在失去活力的企业重新获得生机,它显着地符合和企业急于改造大批亏损、经营不善企业的迫切愿望,在实际中具有相当大的市场。而以后者为对象,则需要观念的突破,从某种角度来看其意义较为深远,托管不仅有利于这此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再配置获得较好、较大的绩效,而且利于**标准的现代企业迅速形成。
管经营的积极效应
作为企业改革的一种形式,受自身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限制,托管经营虽然没有象兼并、收购那样在实践中得到迅速的推广,但是,企业托管还是产生了一些积极的影响。
1.企业托管盘活了存量资本,为部分危困企业解决了困难。实行托管的企业,大多数都是实行股份制改造无聚资,“租、卖、兼”无吸引力,破产倒闭无承受力的“三无”企业。受托方接管后,在盘活存量资本上大做文章,采取增加投入、检修设备、技术改造、狠抓产品质量、积极拓宽市场渠道等措施,使大部分低效资产和限制设备得到了利用。
2.转换了企业的经营机制,扩大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水平。企业托管通过合同关系界定了企业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的、义务关系,为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和两权分离创造了条件。托管经营与承包经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就是,托管经营克服了承包经营在两权分离上的局限性。承包经营的经营者的企业内部选择或者行业内部选择,多限于经营者个人,经营风险承担能力弱。而托管经营面向广阔的市场,由市场来完成对委托双方的选择,具有广阔的选择空间。企业托管实行与承包经营完全不同的经营机制,避免了承包经营的短期行为和事实上的包赢不包亏,由国家承担无限责任的弊端。承包经营以一定的经营利润为指标,不能从利益上促成经营者收入与企业资产增值的联动效应,导致承包者的短期行为。
3.扩大了融资渠道,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有利于企业逐步向兼并过渡。在企业重组的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优势企业需要增加投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但由于缺乏资金,无论是增量投入还是存量调整,都受到很大限制,而实行托管经营,由优势企业对困难企业采取一些“扶贫济困”的措施进行帮带,当推进成熟时,即可实施兼并。这样做的好处是,受托企业可以在不增加或者少增加投入的情况下,以的成本获得被托企业的厂房或者设备,实现资产的流动和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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