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不轻易立案吗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大多数的案件都是比较严重的因此很多的案件都是公诉案件。但是对于情节轻微的案件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可以进行自诉。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自诉案件就不太轻易的立案呢?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刑事自诉案不轻易立案吗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刑事自诉案不轻易立案吗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二、自诉案件的特点有什么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什么是公诉案件的审程序
1、公诉案件的审程序包含: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开庭审判前的准备,法庭审判。法庭审判的程序如下依次进行开庭。*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 *三法庭辩论。*四被告人后陈述。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 *五评议和宣判。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即可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决,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2、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自诉人应向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可以自行和解、撤回自诉,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204条规定,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257条*1款规定的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260条*1款规定的案。4、刑法*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234条*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3章*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3章*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4章、*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诉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二百一十条*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二百零八条款、*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郑贴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毕业,专职律师,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郑贴侨律师对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娴熟的服务技能,2003年之后将自己的业务范围转为主攻刑事辩护、医疗纠纷。由于本人在医疗方面的熟练,近来医疗纠纷的处理量增长很快,先后代理多起比较大的医疗纠纷案件,比如李某诉湘雅用药案、新邵吕某和邵阳延误**时间造成重大损害案,新邵陈某气压弹道取石术伤害案,城步西岩镇对于某**不适当造成双眼失明案,邵东红十字对李某流产造成破裂,小肠穿孔案等等。本人做事脚踏实地,思路清晰,视野开阔。风格是实事求是,不浮夸。遭遇强权部门不亢不卑,能利用各种技巧与之;碰到弱势群体敢于为其伸张正义!能各种社会压力,所以往往能**意想不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