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公证主要有两点作用
1.可以保护离婚当事人双方以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书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即获得强制执行力,义务人不履行相关给付抚养费等义务的,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而不需要另行起诉,除非公证确有错误,法院应当协助执行。
公证机关也会及时进行回访,监督义务人的履行情况,对迟延履行、拒绝履行的义务人进行教育,说服、督促其履行义务,离婚公证尤其在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上有很大的作用。
2.减少纠纷和社会矛盾
一方面,离婚公证保证了离婚财产分割以及抚养费等的给付,维护了家庭的和谐,家庭是组成社会的一个个细胞,家庭和谐,才有社会的和谐。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办理离婚协议公证之前会尽量**行调解,尽量挽回将破碎的家庭,事实上也确实有经公证处调解后不离婚的当事人,一定程度上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经离婚公证后,如离婚后房产买卖等,买卖的相对人能够通过离婚公证书确定房产的所有人,对其交易有较大的**,减少了欺诈交易,维护了交易的程序,也减轻了法院的负担。
公证具有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的作用,离婚中对当事人重要的可以说是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了,涉及金钱给付的都很难执行,经过离婚公证后可以赋予这一部分内容强制执行力,万一以后出现纠纷也可以据此强制执行。同时也减少了交易纠纷,可以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把利剑了。
哪些情形应采取停工
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有误,如按图施工将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引发安全事故,向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报告后发包人仍坚持按原图施工或拖延答复的;
2.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不符合强制标准,如使用将可能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引发安全事故,向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报告后发包人仍坚持使用的;
3.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强令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
4.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协助义务,发包人拖延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5.发包人拖欠大量工程款,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拒绝支付的。
停工应注意的问题
1.停工的经济性,是否在施工阶段点上。应注意停工对质量或安全不能造成影响,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责任自负。如主体封**时停工,便于操作和控制,如地基完工施工主体前停工或主体封**时停工,便于操作和控制,因为停工是手段,不是目的;但也不,如高层建筑在十层以上时,拖欠款比较严重,并不一味要追求封**。
2.停工手续的证据化。停工应当是具备充足的理由及其相应的证据。包括拖欠工程款,则应有付款不足的证据,一般进度款相差1-2个月则不宜停工,一般应考虑在3个月以上,当然法律没有明确的数额规定,施工单位应视具体施工情况而定,停工前应书面致函"发包人"即建设单位,停工应报经监理单位,并经监理单位签单确认。如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不肯确认甚至不肯签收则应采用邮寄的方式再向监理或发包人邮寄一份停工报告,注意保留好邮寄凭证。
3.停工的安全性。停工应不影响工程质量、不发生安全事故。因停工期间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均应由施工企业承担。
4.停工过程中应连续致函“发包人”,引起其重视。建议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内(一般为28天),定期向发包方通报一次停工期间人工、机械的停置情况及补偿报告,并要求发包方签收、答复。
5.停工之后,发包方不能就停工的时间长短作出明确判断,承包方不能自行撤离施工现场的,如经双方协议,承包方退场则应先办好工程交接手续,
首先,应对己完工程量及质量与发包人进行确认;
其次,应签订工程移交单,将移交项目列明。
6.停工期间,承、发双方都应实事求是地做好停工期间的有关数据的记录,能收录有关的图文资料,有必要的还可进行公证,以利于日后的停工补偿计算工作。
7.停工后也可分散或小规模施工。分包可以施工,也可作一些复工前准备工作。
8.停工应与索赔相呼应。施工单位有权停工,但要有足够理由及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在此之下建设单位就应当给予赔偿。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人员、设备等进行统计并由监理确认;编制停工索赔书报监理公司确认,并送至建设单位。不要在后造价结算时再提停工索赔或再编资料,以免产生确认上的困难和结算上的纷争。
法律、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停工情形
1.合同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约定不明,承包人与发包人对此进行协商,但协商时间很长且无结果;
2.合同约定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达30日以上承包人可以停工,当发包人拖延付款未达30日但承包人己无力施工;
3.施工期间主要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合同己对因此产生的增加费用明确约定由发包人承担,但对支付时间约定不明,承包人与发包人对此进行协商,但协商时间很长且无结果;
4.施工期间主要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合同计价方式约定为总价包干或单价包干,承包人继续按原包干价施工工程项目将会亏损。
我们认为在上述第1、2、3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停工但应提前书面发函催告发包人,如发包人在催告后合理的期限内(一般为28天)仍拒绝履行的,承包人可以停工;上述*4种情况下我们认为除非是在建材价格上涨幅度巨大,承包人按原包干价施工将会承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否则,承包人不能停工。
郑贴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毕业,专职律师,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郑贴侨律师对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娴熟的服务技能,2003年之后将自己的业务范围转为主攻刑事辩护、医疗纠纷。由于本人在医疗方面的熟练,近来医疗纠纷的处理量增长很快,先后代理多起比较大的医疗纠纷案件,比如李某诉湘雅用药案、新邵吕某和邵阳延误**时间造成重大损害案,新邵陈某气压弹道取石术伤害案,城步西岩镇对于某**不适当造成双眼失明案,邵东红十字对李某流产造成破裂,小肠穿孔案等等。本人做事脚踏实地,思路清晰,视野开阔。风格是实事求是,不浮夸。遭遇强权部门不亢不卑,能利用各种技巧与之;碰到弱势群体敢于为其伸张正义!能各种社会压力,所以往往能**意想不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