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的误区
只要有一方不同意离婚
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即使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仍应判决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另外,即便不符合以上几点,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法院驳回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
婚约取消,彩礼返还有哪些限制性原则?
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法院的**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靠举证)
在彩礼的返还过程中也是有一定的原则需要当事人遵循的,此时返还彩礼并不一定就是全数返还,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彩礼返还的数额。
离婚公证的作用是什么?
离婚公证即公证处依法证明离婚的法律事实的真实、合法性的活动。包括对诉讼离婚的身份证明,以及对自愿离婚的协议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的证明。
一、办理离婚公证应准备的材料
1.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
2.离婚证书或已生效的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原件。如有遗失,可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发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3.委托他人办理离婚公证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二、离婚公证的作用
一般情况下,一旦办理离婚登记或者经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并不需要离婚公证,婚姻关系则自然解除。但如果涉及房产等财产的,小编建议你进行公证,以较好的得到法律保护。
保险员在家工作突发疾病身亡,是否是?
如今,越来越多的工作给了员工SOHO办公的工作模式,也有越来越多的情况,让员工将工作带回家中完成。那么,在家工作时,如果突发疾病并导致身亡的话,这样的情况是否能算是,申请相应的赔偿呢?
近日,武侯法院就公开审理了一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依法撤销了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和四川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在成都某保险公司工作的许某,在家办公并因病身亡的情况,终被认定为。
今年年初,在某保险公司从事医疗查勘定损工作的男子许某,在家中处理工作时,突发胸痛,经抢救无效于*2日死亡。事发后,某保险公司向成都市人社局提出认定申请。成都市人社局认为,许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相关条例,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许某父母不服,向四川省人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结果维持了原认定结果。
许某父母因此将成都市人社局、四川省人社厅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的相关决定。为此,许某父母提供多项证据,包括证明许某工作地点和工作场所都不固定的岗位说明书,以及许某同事的证人证言,证明许某是在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
“许某的工作性质为外勤工作,工作地点为成都以外地级市调动,但其病发时是在成都家中,而非在工作岗位。”成都市人社局辩称,许某与同事、客户之间的电话、微信联系,可能随时随地发生,不能就此延伸为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
经审理后,武侯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3点。首先,是许某在家中死亡的情形是否属于《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形。“视为(亡)的条件主要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对此,法院认为“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强调更多的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虽然“家中”不属于工作场所,但职工在家中工作,属于完成岗位职责。
其次,从许某的工作性质来看,作为保险公司的人伤查勘员,《劳动合同》、岗位说明及同事证言等证据均可以证明许某所在岗位属于外勤性质,不能因突发疾病发生在家中,从而否定(亡)情形的存在。
再次,是否能够认定许某属于,主要是看其在发病时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法院认为,成都市人社局在认定过程中,应当结合职工的工作性质以及呈现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证人证言、微信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相互结合,足以证明许某突发疾病时处于上班时间,其正在与客户电话联系处理保险理赔事宜,与工作明显相关。
综上,虽然许某在家工作,但其处理的是与岗位相关事务,其发病时履行的是其工作职责。因此,许某在家中工作时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视为工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武侯法院判决撤销四川省人社厅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成都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决定,成都市人社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认定的决定。
郑贴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毕业,专职律师,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郑贴侨律师对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娴熟的服务技能,2003年之后将自己的业务范围转为主攻刑事辩护、医疗纠纷。由于本人在医疗方面的熟练,近来医疗纠纷的处理量增长很快,先后代理多起比较大的医疗纠纷案件,比如李某诉湘雅用药案、新邵吕某和邵阳延误**时间造成重大损害案,新邵陈某气压弹道取石术伤害案,城步西岩镇对于某**不适当造成双眼失明案,邵东红十字对李某流产造成破裂,小肠穿孔案等等。本人做事脚踏实地,思路清晰,视野开阔。风格是实事求是,不浮夸。遭遇强权部门不亢不卑,能利用各种技巧与之;碰到弱势群体敢于为其伸张正义!能各种社会压力,所以往往能**意想不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