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体现了自由裁量权
新《刑事诉讼法》中,除了在*142条*1款“对犯罪嫌疑人有本法*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外,在*140条*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和*142条*2款“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检察院对于这两种情形的不起诉决定不是必须作出,而是根据一定情况酌定,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有的学者将其解释为“酌定不起诉”,把“应当不起诉”称为“法定不起诉”[3]。
通过对不起诉性质的分析,本人认为,不起诉的概念大致可以这样概括:不起诉是指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确认符合法法律规定的终止刑事诉讼的案件,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做出不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的处理决定。不起诉又分为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我国对公诉采取的法定起诉为主(指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就必须对他起诉),起诉便宜为辅的原则(即犯罪嫌疑人依法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检察机关有权裁量对他是否起诉),酌定不起诉正是起诉便宜的体现,也是法律赋予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反映
不起诉是公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
控诉职能是公诉机关的基本诉讼职能。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正是基于控诉职能,对于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显然,公诉机关只有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才能提起诉讼,其它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起诉必要的,公诉机关自然依其职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决定,闽台学者认为是一种**处分,属检察机关在控方立场所作不追诉的内部意思决定[1]。笔者认为,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基于其控诉职能,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不予追诉的处分决定。
刑事起诉原则
1、在起诉原则上
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为主,兼采起诉便宜。
2、起诉法定
即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公诉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必须起诉,而不论具体情节。
3、起诉便宜
即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区别有哪些
1、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应当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驳回起诉通常是在法院立案后;驳回诉讼请求是在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驳回起诉是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是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郑贴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毕业,专职律师,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郑贴侨律师对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娴熟的服务技能,2003年之后将自己的业务范围转为主攻刑事辩护、医疗纠纷。由于本人在医疗方面的熟练,近来医疗纠纷的处理量增长很快,先后代理多起比较大的医疗纠纷案件,比如李某诉湘雅用药案、新邵吕某和邵阳延误**时间造成重大损害案,新邵陈某气压弹道取石术伤害案,城步西岩镇对于某**不适当造成双眼失明案,邵东红十字对李某流产造成破裂,小肠穿孔案等等。本人做事脚踏实地,思路清晰,视野开阔。风格是实事求是,不浮夸。遭遇强权部门不亢不卑,能利用各种技巧与之;碰到弱势群体敢于为其伸张正义!能各种社会压力,所以往往能**意想不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