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特征
驳回诉讼请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2、是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即胜诉权的否定;
3、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而且适用于*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4、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三人;
5、只能适用书面判决形式;
6、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刑事辩护包括哪些
按照《*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辩护可以分为:
1、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的辩护;
2、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等进行的辩护;
3、*辩护,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律师辩护人。按照辩护方向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
公诉权由检察机关独立启动、专门行使、不受**监督
在其他一些国家,公诉权可能受到其他机关或组织的限制和分割。如在美国,大陪审团对刑事起诉有一定的决定作用。在法国,对于检察官认为应当提起公诉的重罪案件,必须提交上诉法院审查庭再次进行审查,并由审查庭后决定案件是否应当起诉。即使在实行检察官起诉独占的日本,作为一种例外,对个别案件,也设有准起诉程序,在这一程序中,允许有关当事人在不服检察官不起诉决定时,直接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经审查可以作出交付审判的裁定。但根据我国法律,检察院是有权行使公诉权的专门。也就是说,只有检察院才有权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对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提起公诉,交付法院进行审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公诉权。
不起诉体现了自由裁量权
新《刑事诉讼法》中,除了在*142条*1款“对犯罪嫌疑人有本法*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外,在*140条*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和*142条*2款“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检察院对于这两种情形的不起诉决定不是必须作出,而是根据一定情况酌定,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有的学者将其解释为“酌定不起诉”,把“应当不起诉”称为“法定不起诉”[3]。
通过对不起诉性质的分析,本人认为,不起诉的概念大致可以这样概括:不起诉是指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确认符合法法律规定的终止刑事诉讼的案件,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做出不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的处理决定。不起诉又分为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我国对公诉采取的法定起诉为主(指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就必须对他起诉),起诉便宜为辅的原则(即犯罪嫌疑人依法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检察机关有权裁量对他是否起诉),酌定不起诉正是起诉便宜的体现,也是法律赋予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反映
郑贴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毕业,专职律师,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郑贴侨律师对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娴熟的服务技能,2003年之后将自己的业务范围转为主攻刑事辩护、医疗纠纷。由于本人在医疗方面的熟练,近来医疗纠纷的处理量增长很快,先后代理多起比较大的医疗纠纷案件,比如李某诉湘雅用药案、新邵吕某和邵阳延误**时间造成重大损害案,新邵陈某气压弹道取石术伤害案,城步西岩镇对于某**不适当造成双眼失明案,邵东红十字对李某流产造成破裂,小肠穿孔案等等。本人做事脚踏实地,思路清晰,视野开阔。风格是实事求是,不浮夸。遭遇强权部门不亢不卑,能利用各种技巧与之;碰到弱势群体敢于为其伸张正义!能各种社会压力,所以往往能**意想不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