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公章”是否构成违法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夺罪,是指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财物的行为。
因公司内部纠纷“抢夺”公章、财务章的行为,并不必然触犯刑法构成“抢夺罪”的原因,在于我国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会考虑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后果。
“抢夺”公章、财务章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可能是制作一套公章的客观物质损失,也可能是通过印章的公信力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此种行为造成损失只有达到具有严重后果,才能构成刑事类违法犯罪。
如果造成的后果不严重,也就是治安处罚教育,如果公司不要求追究“抢夺者”责任时,警方也就不会再进行治安处罚。
涉嫌抢夺罪,同时情节不是很严重的话,这是有很大可能被判缓刑的。建议尽快委托律师来提供辩护,帮助争取缓刑。当然,一旦成功被缓刑,在考验期内也需要注意遵守有关规定,若是有故意犯罪或者违反规定,那么将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剩余刑罚。
对抢夺罪和聚众哄抢罪的具体分析
1.从主体上看二者的区别
抢夺罪与聚众哄抢罪的主要的区别也是在于人数,聚众哄抢罪的人数众多,首要分子往往纠集多人对他人之财物进行哄抢,而抢夺罪的主体有时也可能会有多人,但在大多数情形之下往往是一人或者二人,人数不会太多。
2.从作案时间的长短上看二者的区别
抢夺罪从开始到结束往往时间很短,在被害人还来不及反应的情况时就已经把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了;聚众哄抢罪的作案时间往往较长,在大多数情形下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事实的犯罪行为。
3.从犯罪行为上看二者的区别
抢夺罪重在“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强调出其不意,另被害人想不到;而聚众哄抢罪重在“哄”与“众”,强调一拥而上进行哄占。
4.从定罪量刑上看二者的区别
抢夺罪对参与犯罪的人,不管是一人还是多人都予以处罚;而聚众哄抢罪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进行处罚,这与抢夺罪是有所不同的。
要注意,聚众哄抢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虽然有聚众哄抢行为,仍不构成此罪。所谓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联合起来,“蜂拥”抢夺公私财物。,必须是“聚众”哄抢。即从人数上来看,必须是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有时可能达上百人,二人或者二人以下构不成“聚众”;*二,必须是行为人;*三,哄抢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产,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财产。
倒卖的有价票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9条规定:
或者倒卖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上述追诉标准规定了或者倒卖的有价票证的立案标准,同时可以认定刑法条文中关于本罪数额较大的量刑起点。首先,本罪不以票面数额为定罪的标准,有价票证的数量也是入罪标准之一,采取双罚制,数额累计达到入罪标准或者数量累计达到入罪标准均可以构成本罪。其次,车票、船票的入罪标准要明显**其他有价票证,可见刑法对于车票、船票的法益保护要严于其他有价票证,这也说明国家对于交通运输领域的管控较加严格。
、倒卖的有价票证罪的量刑有两个档次,“数额较大”的量刑档为二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量刑档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有《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9条规定,但就“数额巨大”,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和**解释加以规定,这就给了法官足够的自由裁量权,目前法院认定标准各有不同。
数罪并罚的刑期不能**过多少年
判决宣告以**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不能**过三年,拘役不能**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不能**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不能**过二十五年。
同时,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针对不同的刑罚,在数罪并罚之后,有些可以合并执行,但可以吸收执行。其中,对于管制刑来说,数罪并罚之后不能**过3年。若是拘役刑的话,那么数罪并罚不得**过1年。而要是判处有期徒刑的话,则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不能**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不能**过二十五年。
郑贴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毕业,专职律师,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郑贴侨律师对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娴熟的服务技能,2003年之后将自己的业务范围转为主攻刑事辩护、医疗纠纷。由于本人在医疗方面的熟练,近来医疗纠纷的处理量增长很快,先后代理多起比较大的医疗纠纷案件,比如李某诉湘雅用药案、新邵吕某和邵阳延误**时间造成重大损害案,新邵陈某气压弹道取石术伤害案,城步西岩镇对于某**不适当造成双眼失明案,邵东红十字对李某流产造成破裂,小肠穿孔案等等。本人做事脚踏实地,思路清晰,视野开阔。风格是实事求是,不浮夸。遭遇强权部门不亢不卑,能利用各种技巧与之;碰到弱势群体敢于为其伸张正义!能各种社会压力,所以往往能**意想不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