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程序
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的一般程序可划分为工作前期准备、工作开展、提交成果文件三个阶段:
3.1工作前期准备
3.1.1接受委托
中介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或合同,接受委托。
3.1.2 认真研究项目的相关资料
在合同签订之后,中介机构应尽快认真而详尽地研究有关资料,包括项目的背景材料、国家的相关法规、项目的有关文件、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情况资料。
3.1.3建立咨询项目组
中介机构及时构建“咨询项目部”,并进行团队工作职责任务分工。
3.2组织工作开展
(1)组织实施
项目组成员根据大纲的要求,按照各自分工,完成相关的工作任务并认真进行组织与协调工作。在各相关部分工作完成的基础上,造价工程师进行必要的系统性的组合与优化工作,并对出现的差异部分进行修正,以此作为基本工作成果。
(2)沟通与调整
为使造价咨询成果较好地符合委托方的要求,满足委托方的需要,在工作开展过程中,项目组必须与委托方经常进行必要的沟通。在沟通中重点解决以下二方面的问题:
(a) 原委托合同签订过程中委托方提供的情况与企业实际情况的差异,为此造价工程师采取的措施及工作安排和工作量变化,以及可能产生的时间变化等;
(b) 造价咨询工作成果与委托方期望结果之间存在的差异,差异产生的原因等;
(c) 造价工程师将造价咨询成果的主要依据、问题、基本意见等与委托方等相关单位进行交流,听取相关各方有无不同意见,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造价咨询意见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
3.3提交造价咨询成果
(1) 交付项目成果
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造价机构按双方协议好的方式,将造价成果文件正式交予委托方,委托方对成果文件进行签收。对于全过程造价工作,造价工程师应当在造价审计工作结束时完成全面的总结报告,按规定报送有关方面。
(2) 总结性工作
造价成果交付委托方后,造价审计机构要进行必要的造价咨询工作总结,包括工作经验和教训等。同时对一些资料、文本等进行归档。
(3) 回访
造价机构在适当的时候,对委托方要进行必要的回访,一方面了解造价咨询成果的实际效果,同时也是听取委托方对造价咨询工作的意见,以利于今后造价咨询工作的开展。
造价工程师的上述工作内容是相互关联的,有些内容之间是互为条件的,有些工作不是一次就能完成好的,可能要根据进展情况进行调整,多次开展。
(2)核查拦标控制价
审查拦标控制价的编制原则:
①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必须遵循四统一原则,即:项目编码、名称、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统一,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生产要素市场价格。
② 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工程量清单下的控制价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仅是投标人之间的仅是投标人之间的公开、公平、公正,亦包括招标投标双方间的公开、公平、公正。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在标底价格的编制过程中,编制人应充分考虑招投标双方风险可能发生的几率,风险对工程量变化和工程造价变化的影响,在标底价格中应予以体现。
③ 审核控制价的计价内容:口径要求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的原则。其所综合的工程内容进行计价,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减。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控制价。
④ 审查拦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工程设计文件、有关工程施工规范及工程验收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现场地质、水文、气象,以及地上情况的有关资料、招标期间建筑安装材料及工程设备的市场价格、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由招标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到货计划、价格情况。如未按以上依据进行计价的项目,应进行调整拦标控制价。
⑤ 拦标控制价的符合性审查:对报审的控制价的计价内容,口径依据,原则的规范性是否与《工程量清单规范》及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和条件一致;并提出疑议交评审组审议,并形成书面文件报审单位。
⑥.算量性审查;对工程量差异的项目按做出对比分析表,并注明原因,形成书面文件交译审组审核。形成书面对比表已含报审单位修改。(审查的合差价的的组成是否含改)
⑦.计价性审查:①对定额套用是否符合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是否与图纸一致,是否有错误②换算是否正确合理,③材料、人工、机械换算输入是人正确,是否符合市场及文件调整的规定。④利润、管理、税金、风险费的工程类别及费率是否符合《清单规范》。风险费是否存在、是否考虑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与现行调整文件是否一致⑤措施费是否与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招标文件的投标要求相一致,是否满足施工要求,计价内容、口径、依据是否合理,是否与现行调整文件一致。⑥规费审查是否按现行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相符,计取费率,基数是否正确。⑦补充清单计价是否与图纸一致,计价的补充单价是否与市场价吻合。⑧其它项目费的审查:主要是审查估算的暂列金额,专业暂估价是否与图纸一致,计价是否与市场价一致,暂列金额是否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计取,计日工单价是否与市场单价相一致,总承包服务费的列工日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图纸要求,费率的计取是否符合问价规定。
对审查处的问题、错误要形成对比分析表,并报评审组讨论,定稿后形成书面审核报告文件发报审单位复核修改。
4.1招标文件审核工作主要程序及计划时间安排:
1. 委托单位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在招标公告前7天向审计项目组提供;
2.审计项目组在5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3.委托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报当地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开展招投标工作。
4.2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程序及计划时间安排
1)委托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咨询公司项目组提供;
2)咨询公司项目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4.3工程造价**鉴定的工作流程
接受委托书——委托事项审查——鉴定依据审查——签订**鉴定协议书——确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审核初审结果——发送鉴定书(或者鉴定报告)——归档保管。
一、接受委托书 按照程序通则的*十二条规定:**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审查
1、接受委托鉴定的条件 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2、拒绝接受委托鉴定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A、委托事项**出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
B、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方式不合法的;
C、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D、鉴定要求不符合**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E、鉴定要求**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F、不符合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条件的;
G、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3、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条件:
A、原**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B、原**鉴定机构**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C、原**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D、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E、法律规定或者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原委托的**鉴定机构。
(二)、鉴定依据审查 虽然程序规则的*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是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鉴别真伪,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签订**鉴定协议书 根据程序规则*十七条的规定,**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鉴定协议书。
在**鉴定协议书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四)、确定具体的**鉴定人 根据程序规则*十八条的规定,**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五)、进行**鉴定 经过以上程序之后,进入了**鉴定的中心程序。在此只要严格按照**鉴定的基本准则,依据合法有效的鉴定依据,这样就可以做出初步的鉴定结果,进入到下一程序。
(六)、审核初步鉴定结果 根据程序规则*四条的规定,**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每一个被选中的造价咨询机构作为被委托人,必须对鉴定结果负责,因此初步鉴定结果出来后,需要进行仔细的复核(这种复核不仅是数据、依据的复核,还包括程序的复核),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性。根据程序规则*三十二条的规定,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鉴定机构可以*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七)、发送鉴定书(或者鉴定报告) 根据程序规则*三十六条的规定,**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鉴定文书。这里要注意,鉴定文书送达委托人后,需要委托人出具签收证明,以防止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八)、归档保管 根据程序规则*三十八条的规定,**鉴定机构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将**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以备查验。
4.2、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
(1)委托主体:各级**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2)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3)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4) 造价鉴材料及依据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5)**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6)受理主体及受理方式
1)受理主体: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
2)受理方式: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7天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委托方和受理方应签订《**鉴定委托受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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