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
土地互换不去变更登记是否合法
这个规定就解决了陈某提出的疑问。
事实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方法的登记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从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册上是很难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真实状况。实际操作中,本村村民之间的土地流转是自由的,流转的主体很少会主动要求进行登记的,而作为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如果没有持合理理由站出来反对的情况下,流转主体一般就这样固定下来。因为,农村是一个大集体,一个村(大队)一般是30至50户人家,本村内的土地承包情况,几乎每户人家都知道,这几亩田地是谁家的,谁家的田地有互换情况,谁家的田地转让给哪家,他们都了如指掌。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对农民来说,既然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再去登记也没有什么含意。
继承权诉讼时效期限应当从继承人知道其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这就是说,继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被侵犯,就可以请求法院予以保护,并且在知道自己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必须行使,否则就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但在出现法定事由时,2年诉讼时效可能被中止、中断或延长。所谓诉讼时效中止,就是指由于一定事实的发生(如发生战争、大规模自然灾害、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等),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原因消灭之日起,时效期限连同中止前的期限继续计算。但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在诉讼时效期限的后6个月内发生,如在之前发生的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
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有。
执业经历:戴律师于2002年通过届国家**考试并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在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公**律事务等领域经验丰富,思路清晰特,积累了大量成功和典型的案例。委托人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德国、日本、比利时等国家的公民和法人。 戴律师始终坚持“专业、诚信、精益求精”的办案理念,其专业办案风格获得委托人高度评价。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简介 申伦的发端是一群怀揣法治梦想,期待个人**与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相契合的年轻律师,在踏入执业律师大门时即已种下的心愿。而这颗初的愿望种子就与这样一群年轻人开始共同成长,经历风雨,也享受阳光。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4年6月,目前拥有一支学历高、素质好、业务精、阵容整齐的专业律师队伍,上海总部有执业律师46名,均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及培训,具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法律执业经验。2018年11月,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正式进驻天津,成立了上海申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选在市中心鼓楼商圈**5A写字楼——中粮广场,优越的地理位置,便捷的交通网络,为客户来访、律师办公提供了得天厚的方便条件。 申伦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为众多企事业单位和**部门提供了的法律服务,除精通传统民事代理、刑事辩护业务外,还在复杂民商事案件的再审抗诉以及银行金融业、不良资产、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并购、资产重组、**贸易等多项领域成绩显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