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加大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确保“应享尽享”。但在会计实务中,有些财务人员未能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核算,在科目设置上缺少“研发支出”科目的应用,而是直接使用“管理费用”这个科目。
首先,我们在研发费用发生时必须设置“研发支出”这个科目:
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项目——费用化支出
贷:原材料
银行存款(或现金)
应付职工薪酬
期末结转到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用化支出
对于产品开发阶段的会计处理:
支出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项目——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
银行存款
f
应付职工薪酬
借:无形资产——XX项目
贷:研发支出——项目——资本化支出
如果不用“研发支出”这个科目,直接进入“管理费用”,那么后果是什么样的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要求:
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根据要求,我们对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需要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而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账簿的入账依据是记账凭证,“管理费用”科目相关的会计分录是登入“管理费用明细账”账簿的,你的研发费用辅助账是没有相关会计分录所对应,就没有数据登账。这样研发费用辅助账就是空白,所以税务机关有可能会判定你未按规定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研发支出和开发阶段研发的支出全部费用化;二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支出资本化,分期摊销。
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研发费用的规范方式,存在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则规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本包括以下几项:“1.薪金、工资以及其他人事费用。2.材料成本和已消耗的劳务。3.设备与设施的折旧。4.制造费用的合理分配。5.其他成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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