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淳区建设工程律师费用 南京工程纠纷处理律师

    高淳区建设工程律师费用 南京工程纠纷处理律师

  • 2020-04-02 10:40 118
  • 产品价格:9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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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新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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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有这样一个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承发包双方虽然在合同书中约定了支付工程款的方式,但是双方在招投标文件中还约定了,施工中如果发包方工程款未能及时到位,承包方需垫资施工。同时约定了投标文件的解释顺序**于合同书。此后,承包方以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为由多次停工,最后提出解除合同,致使工期延误一年有余。本案中承包方提出的工期应予顺延的主张,显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总之,只有在承发包双方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才能依据合同法*283条的规定主张工期顺延。但是,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约定**法律规定,对承发包双方具有约束力。这就要求承包人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约定的程序以及约定的文件签收方式履行,否则,承包人提出的工期索赔主张就不会得到支持。
    从目前建筑市场现状来看,许多施工企业存在着管理水平低下,管理模式落后于市场发展的情况。很多企业签订合同的时候粗心大意,履行合同的时候证据意识淡薄,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索赔失败。
    南京工程欠款纠纷律师-刘新律师致力于合同法、公**、婚姻法、刑法、劳动法等的研究,多年的从业经历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以及妥善、出色处理各类案件的能力!为众多客户维护合法权益尽心尽力,受到委托人一致**。
    高淳区建设工程律师费用
    建筑律师和房地产律师在精通建筑工程事务方面有共同的内容,只是角度不同、侧重点不同;如果仅仅为小业主提供房地产买卖服务的律师,还不能完全算房地产律师。房地产律师是指精通房地产法律事务、并且熟悉房地产开发实务的律师,这类律师至少应当清楚房地产开发的各个流程的实务,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发包分包、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房地产销售、物业管理、房地产融资等相关事务;主要是为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项目合作投资商、物业管理公司、小业主、银行等主体提供法律服务。
    建筑律师和房地产律师在精通建筑工程事务方面有共同的内容,只是角度不同、侧重点不同;如果仅仅为小业主提供房地产买卖服务的律师,还不能完全算房地产律师。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受偿权**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条至*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高淳区建设工程律师费用
    建筑工程价款**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价款**受偿问题的批复,承包人行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工程项目已经竣工的,承包人应当自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权;工程项目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竣工的,自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计划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权,否则过期作废。但是,在工程实务中因为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在合同约定的计划竣工日期6个月以后,仍然未能竣工并且导致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因此剥夺了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权,对承包人显然有失公平。因此,较高人民法院《2011 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6条规定,“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286条规定享有的**受偿权不受影响; 承包人行使**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受偿权的实现,依据《合同法》*286的规定,承包人**权的行使有两种方式,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就建设工程折价;二是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建设工程**。因此,只要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了与发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承包人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主张了确认**权之诉,即应视为承包人已经行驶了工程价款**权。此后,不再受6个月除斥期间的限制。但是,承包人仅向发包人主张债权而没有协商就工程折价的或者仅主张给付之诉,而没有明确提出确认**权之诉的不在此限。
    承包人实现工程价款**受偿权,应当提起确认之诉,并在起诉书中明确提出确认**受偿的诉讼请求及**受偿的债权数额。
    通常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在提起给付工程款之诉的同时,提出工程价款**受偿的确认之诉。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确认承包人在欠付工程款xxx万元的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权。在执行阶段,在发包人存在多个不同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价款**于抵押债权及其他一般债权**受偿的确认之诉。
    当然,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欠付工程价款的数额及其承包人的**权均无异议,并且已经达成书面协议,承包人也可以不经诉讼,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变卖建设工程,实现**受偿权。
    高淳区建设工程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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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系2009年3月经江苏省**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着"专心专业、合作共盈"的职业理念,并以从事民商事法律服务为专业特色,为企业和客户提供诚信专业的法律服务。

    欢迎来到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网站,我公司位于文化底蕴厚重、历史遗存丰富的南京市。 具体地址是江苏南京秦淮区公司街道地址,负责人是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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