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营公司注销流程
由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形成了大量法律关系,牵涉到了诸多主体,企业注销的主体价值是平衡保护各方利益,其次才是追求效率。
企业注销之前,必须对所有的权利义务清算完成,涉及到企业内部必须偿还债务,包括员工工资、债权人债务;企业对公还必须缴清社保、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固定资产、车辆、税控装置、缴销发票等。
注销过程中涉税问题最为复杂,所以税务注销也被称为“最难注销”,除税务注销以外,还要注销营业执照、印章、基本账户银行、社保、公积金账户等,如有其他审批类资质,也要到当地主管部门注销。
企业不注销、不申报纳税的影响
1)法人代表不能贷款买房;
2)法人代表不能办移民;
3)法人代表不能领养老保险;
4)公司每年被税务局罚款2000以上罚款;
5)有欠税,企业法人代表会被阻止出境;搭不了飞机和高铁;
6)长期不申报税收,税务局会上门检查;
7)长期不申报税收,税控机系统会被锁;
8)企业信用网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所有对外申办业务全部限制;
简易注销
登记机关为创业者解决注销难的问题,出台简易注销流程,哪些企业适合简易注销?哪些企业不适合简易注销?
适用于简易注销类型
1)设立登记未满一年且未开业的科技公司;
2)设立登记未满一年,已开业但未发生债权债务的科技公司;
3)经税务机关认定的无税无票户;
4)因逾期未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满5年的。
不适用简易注销类型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的;
2)设有分公司或有对外投资的;
3)公司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被纳入总局黑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被记载其他失信记录的;
4)公司利害关系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有异议的;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6)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或者被质押的;
7)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的;
8)被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9)公司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10)工商部门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的其他情形。
注销公司依法需按照如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公司法人资格。
一、依法成立清算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三、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清理公司债权和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五、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六、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外资公司注销流程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涌现出大批的外资企业,这些外资企业带来大量资金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先进的技术。但随着我国的科技水平不断提升,一些外资企业已经没有了优势,纷纷撤出中国市场。这些外资企业不是被收购就是被注销。外资公司注销的流程与内资公司大同小异,不过每个环节要求资料更多,审核更严格,所需时间更长,例如外资企业登报公示时需要登报3次。
外资公司的注销相关流程大致如下:
1、股东会、董事会形成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送件申请。主管**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批复日为清算开始日;
3、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第一次清算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10日内刊登。企业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5、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
6、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
7 、清算委员会于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8、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持上述报表、审计报告以及注销申请表,申请税务(国、地税)注销。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地稽查企业会计资料。企业补缴应交税款之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9、注销银行存款账户;
10、缴销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等,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11、《注销批准证书》缴回原批准企业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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