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字解读大总结:关于代购、电商法及跨境电商政策香港直邮一

    万字解读大总结:关于代购、电商法及跨境电商政策香港直邮一

  • 2020-03-18 10:35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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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字解读)大总结:关于代购、电商法及跨境电商政策(第一部分)

      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今年是不同寻常的一年。电商法的颁布,跨境电商政策的出台,让这个行业再次站在风口浪尖。

      此前有没有这种情况?有,那是2016年的408新政;此后会不会再有这种情况?我认为,几乎不会再有了。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作为这个行业的实践者、研究人,我想做个大总结。先从进口跨境电商政策的演变历程说起,然后详细阐述的进口跨境电商政策,接下来分析电商法对行业的影响,最后对代购话题进行专门阐述。

      //第一部分:跨境电商政策是如何演变的?//

      我从2012年就开始研读跨境电商政策,一直持续至今。在我的电脑里,保存着数十份跨境电商政策文件,涉及国务院几乎所有的核心部委。

      进口跨境电商政策的演变,可以看出,三个重要的时间点,将这么多年的政策分为四个阶段。我们一一简单看下:

      (1)第一阶段,是前期探索阶段。2012年,国家发现传统进出口贸易业务不容乐观,而民间利用邮政通道进出口货物的模式却发展的如火如荼。民间的这种模式,出口方面表现为外贸电商,也即利用亚马逊、eBay等平台将产品销售到海外;进口方面表现为海淘代购,也即从国外网站或实体店购买商品并运回国内。

      很快,发改委和海关总署就牵头开始试点,初期选择了5个城市(郑州/杭州/宁波/上海/重庆),之后增加了深圳、广州,再后来又补增了天津、福州、平潭。一开始重点试点出口,但出口这边的试点难度大、进展慢,后期我们再撰文详解。进口方面,在国内大量刚性需求的推动下(本质上也是各方利益的驱动),试点大获成功:不仅推出了1210(保税进口)和9610(直购进口)两种模式,还首次提出“订单、支付单、物流单三单对碰”的监管原则。

      我们重点要看的是“征税方式”和“监管方式”,这是整个跨境电商进口政策演变的核心逻辑。在征税方式方面,这个阶段是按照个人物品征税,也即行邮税,其存在的50元免税额度,让很多商家绞尽脑汁。在监管方式方面,各地监管不一,有的地方(例如上海)管的严,对很多产品的首次进口都有前置审批要求,类似一般贸易进口监管;有的地方(例如郑州)管的松,基本能放就放,类似个人物品入境模式。

      (2)第二阶段,是408政策及延期阶段。以2016年4月8日为起点,到2017年12月31日结束。

      我们继续围绕“征税方式”和“监管方式”这两个核心主线。

      在征税方式这块,408政策做了重大调整,把此前的行邮模式切换到跨境电商综合税模式。本质上看,跨境电商综合税模式,其实就是按照一般贸易进口征税的思路制定的,均包含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只不过,考虑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按照零售价作为完税价格,而一般贸易是按照CIF价作为完税价格,因此对跨境电商商品的关税调整为0,增值税和消费税则按70%征收。

      在监管方式这块,408政策的要求是要执行通关单及首次进口的各项批件,与一把贸易进口模式趋同。由于社会舆论很大,这一监管方式在一个月之后就紧急暂缓执行。我们说的“延期”,指的就是408政策中的监管方式延期执行,其他方面(诸如税、限额等)是不变的。这个阶段发生了两次延期,一次是到2017年5月11日,一次是到2017年年底。(注意:合计三次延期,第三次延期在我后面要讲的第三阶段)

      这一阶段的试点区域没有变化,还是此前的“5+2+3”合计10个城市。需要提醒的是,我这里说的试点城市(下文也一样),专门指能进行1210保税进口的试点城市,不包括实行直购进口及1239保税进口的城市。这一阶段首次提出了正面清单、单笔限额及年度限额模式,以确保试点的可控性,是国家在试点中实施“审慎”原则的体现。

      (3)第三阶段,是逐步清晰阶段。以2018年1月1日为起点,到2018年年底结束。这一阶段,国家各部委通过在郑州、杭州、广州等地区的多次集中调研,结合此前的试点反馈,基本明晰了监管思路。

      在征税方式方面,继续延续此前的跨境电商综合税。这说明,此前税收的调整,已经达到试点的预期,让市场主体、监管部门、消费者都能接受。这也说明,后续税收方面只会进行微调,大的框架不会变动。

      在监管方式方面,明确提出“暂按个人物品监管”,并继续将此前的408政策中涉及的通关单及首次进口批件监管模式继续暂缓执行(即“第三次延期”)。根据我个人对政策的研究,这应该是国家部委首次发文提出“暂按个人物品监管”,意义重大。这说明,后续的监管方向,很可能是“个人物品监管”。虽然有个“暂”,但逐步清晰,前景乐观。后期第四阶段的政策也印证了这点。

      试点区域方面,将1210保税进口试点扩大到所有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这样,就有合计15个城市能做1210保税进口了。

      (4)第四阶段,是最终确定阶段。从2019年1月1日起,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之后就基本按照这个方案执行了。这一阶段,意味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试点工作结束。

      在征税方面,继续保持不变。然而,监管方式上,国家部委明确“按个人物品监管”。从此前的“暂按个人物品监管”,到现在的“按个人物品监管”,这意味着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将是以个人物品的方式进行监管。对于行业从业者来说,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利好政策。

      此外,政策明确规定禁止二次销售及非保税区的线下自提业务,同时对正面清单进行调整扩充,年度限额和单笔限额也得到了提升。在试点区域方面,将1210保税进口试点扩大到37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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