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请求权纠纷。
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将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股权转让人、受让人以及公司之间因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根据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认定股东资格。公司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人实际已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的,应认定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并责令公司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办理完毕工商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股权方发生转移的,未办理完毕工商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仍应认定转让人为公司股东。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议事规则)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涉及内容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发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过分悬殊,建议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综合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的次数和通知等内容,单列“股东会议事规则”专门文件。
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应涵盖以下内容:
1.股东会的职权,规定哪些事情由股东会决定。
2.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3.股东会召开会议的次数和通知。
4.股东会会会议出席人数的要求。
5. 股东会人数无法达到要求时该如何处理。
6.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程序。
7. 股东会会议召集的特殊情况。
8. 股东会会议形成决议的条件。
9. 非会议形式产生决议的条件。
10. 会议记录。
财务或者财产混同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志和独立利益,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务或者财产与股东的财务或者财产是否混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财务或者财产混同:
(1)股东随意无偿调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个人的债务,或者调拨资金到关联公司,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
在出现财务或者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法院在审理公司人格否认案件时,关键要看是否构成财务或者财产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财务混同或者财产混同的补强。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