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的丁、戊类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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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标准及规范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0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0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3-93
《高压细水雾系统设计规范 》 BJ1234 -2000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92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6-93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110-87
《七氟丙烷(HFC-227ea)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DBJ15-23-1999
厂房仓库
6.0.1 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6.0.1的规定。
表6.0.1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6.0.2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部位外,当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内同时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6.0.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6.0.3 当厂房的地面为架空地板时,其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0.4 附设在工业建筑内的办公、研发、餐厅等辅助用房,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防火分隔和疏散设施时,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按民用建筑的规定执行。
6.0.5 仓库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6.0.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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