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也即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以下三方面的业务:
(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1.设计财务会计制度;
2.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
3.代理记账;
4.代理纳税申报;
5.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
6.培训会计人员;
7.审核企业前景财务资料;
8.资产评估;
9.参与进行可行性研究;
10.其他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依法成立5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
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feng xian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
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
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
(一)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yan zi 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三)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或细则,以及有关三资企业税法的规定,三资企业的yan zi业务、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必须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办理。业务包括设立时和资本变更时;审计业务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期会计报表审计和合并、分立及清算会计报表审计。
2.根据公司法《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及证券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审计业务,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中期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合并、分立及清算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以及这些企业的业务,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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