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律师费用 南京工程纠纷处理律师

    建设工程律师费用 南京工程纠纷处理律师

  • 2019-12-13 07:06 70
  • 产品价格:9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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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新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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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建筑律师和房地产律师的区别是什么,首先,律师都是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律师考试的专业执业者,其考试范围包括所有中国现行的主要法律,可以说人人都是“法律通”,其次,随着社会分工发展,也出现您所问的不同称号的律师。这说明了该律师在该领域特别精通或者擅长。建筑律师对应的是“建设施工”领域的纠纷处理房地产律师对应的是“房地产买卖”领域的纠纷处理
    法律事务领域非常的宽,一般可以分20个领域,一个律师一般只能对2~3个领域保持“精通”的专业水平,万金油律师现已经没有市场了。建筑律师是指精通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并且熟悉建筑工程实务的律师,这类律师至少应清楚工程招投标、建筑工程相关的基本知识(包括:设计、施工进度、结算、工程签证、质量验收、保修等等),主要是为建筑商、开发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题提供法律服务的,是非常专业的律师。
    建筑工程价款**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价款**受偿问题的批复,承包人行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工程项目已经竣工的,承包人应当自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权;工程项目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竣工的,自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计划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权,否则过期作废。但是,在工程实务中因为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在合同约定的计划竣工日期6个月以后,仍然未能竣工并且导致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因此剥夺了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权,对承包人显然有失公平。因此,较高人民法院《2011 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6条规定,“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286条规定享有的**受偿权不受影响; 承包人行使**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受偿权的实现,依据《合同法》*286的规定,承包人**权的行使有两种方式,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就建设工程折价;二是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建设工程**。因此,只要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了与发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承包人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主张了确认**权之诉,即应视为承包人已经行驶了工程价款**权。此后,不再受6个月除斥期间的限制。但是,承包人仅向发包人主张债权而没有协商就工程折价的或者仅主张给付之诉,而没有明确提出确认**权之诉的不在此限。
    承包人实现工程价款**受偿权,应当提起确认之诉,并在起诉书中明确提出确认**受偿的诉讼请求及**受偿的债权数额。
    通常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在提起给付工程款之诉的同时,提出工程价款**受偿的确认之诉。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确认承包人在欠付工程款xxx万元的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权。在执行阶段,在发包人存在多个不同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价款**于抵押债权及其他一般债权**受偿的确认之诉。
    当然,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欠付工程价款的数额及其承包人的**权均无异议,并且已经达成书面协议,承包人也可以不经诉讼,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变卖建设工程,实现**受偿权。
    建设工程律师费用
    工期延误是指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因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因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应当顺延工期,补偿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但是,不是所有工期延误的情况,承包人都可以提出工期顺延、费用索赔和利润索赔。按照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工期延误可分为以下六种情况:1、甲方原因;2、甲方风险;3、工期变更;4、自然风险;5、第三方风险;6乙方原因。其中**种情况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请求顺延工期,**种情况承包人可以获得费用索赔,只有**种情况,承包人可以获得利润索赔。
    计划进度和定额工期是工期延误的参照物。
    一、 甲方原因指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定义务造成的工期延误。包括:1、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2、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条件。比如拖延提供场地、图纸等。3、发包人逾期提供甲供材料。4、发包人未办理建设行政审批手续,比如未办理开工证等,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的。
    以上**种情况,必须达到了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程度。但是,如果承包人预期支付工程款,虽然达到了无法施工的程度,但是,承包人没有停工,而是垫资继续施工的,法院未必同意工期顺延。甲方违约,未造成全面停工的,还要对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进行合理分析。
    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可以主张工期顺延、费用索赔和利润索赔。
    建设工程律师费用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律师,可以适用《*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关于**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的范围内**受偿。
    工程价款**受偿的主体:1、只有承包人才享有工程价款**受偿的权利。2、分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受偿的权利。3、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受偿权利。前提是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人直接签订了施工合同。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的范围内享有**受偿权。4、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工程质量合格的,不影响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受偿权。5、勘察人、设计人不享有建设工程**受偿权。
    建设工程**受偿的范围,承包人建设工程**受偿的范围**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人工工资、材料款、设备款、垫资款等。工程款中的利润和管理费应当属于**受偿的范围。否则,审判实务中就要将利润和管理费从工程款中分离出来,没有可操作性。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因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费或者违约金不属于**受偿的范围。
    不能行使工程价款**受偿的情况:1、消费者已经支付购房款**过百分之五十的商品房。2、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的建筑物。如医院、学校等公益建设项目。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3、承包人放弃工程价款**受偿权之后,又主张**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律师费用
    怎么防止工程款拖欠
      1、把好业主资金审查关。积极介入建设单位资信的审查,做到未雨绸缪。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对承发包双方均有重要意义。发包人更换监理工程师要征得承包人同意,因为这事关一些问题的公正和不偏不倚的确认。如果项目法人重视聘用和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说明其较为稳健,具有可信赖的基础。
      2、把好工程造价关。工程款结算难,一个重要问题是出在工程造价环节。过去较长时期,建筑工程款结算大都是以承、发包方委托审价单位,如中国建设银行审定的较终造价为依据;并同时,各级**公布有详细的收费定额标准,随时根据市场变动进行调整,可作为审价通行标准。
      3、把好索赔关。施工合同中的索赔,指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并且属于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凭有关证据提出的给予补偿的要求,包括要求经济补偿和工期延长两种形式。首先要把握好索赔的分寸。主要是注意在认识上把索赔与违约区别开来。索赔重在据实补偿,故要有确切的证据和准确的验算;违约责任虽也在于弥补损失,但不强求验算,通常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建设工程律师费用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如何收费?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刘新简单介绍下:随着我国**的深入,建筑工地随处可见,吸引了大量的企业和个人投身到建筑行业,因此产生了大量纠纷,工程质量问题、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层出不穷,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屡禁不止。所以建设工程纠纷也司空见惯,那么遇到建设工程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如果协商不成还是要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权益的,那么这就涉及请建设工程律师了,那么在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如何收费呢?可以分以下三种:
    1.固定收费,建设工程律师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固定报价。
    2.半风险收费,前期收取相应的律师费,后期费用按照百分比收取,这个百分比也是当事人和律师协商的。
    3.全风险收费,前期收取几千元办案费,后期费用也是按照百分比收取的,这个比例比半风险要高。
    南京地区随着城市房价上涨,建筑工程纠纷也日益增多,具体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收费要根据案情和具体工程涉诉的金额等因素综合考虑后才能报价,所以,出现南京建筑工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带上相关的证据材料提前与律师约好到律师事务所面谈了解具体案情后,给出较终的律师费报价,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刘新的回答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刘新律师,擅长工程款拖欠纠纷、建筑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等!
    建设工程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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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系2009年3月经江苏省**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着"专心专业、合作共盈"的职业理念,并以从事民商事法律服务为专业特色,为企业和客户提供诚信专业的法律服务。

    欢迎来到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网站,我公司位于文化底蕴厚重、历史遗存丰富的南京市。 具体地址是江苏南京秦淮区公司街道地址,负责人是刘新。
    主要经营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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