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包工程款拖欠怎样处理
根据**对建筑行业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的要求,必须发放工资到员工手里。分包给个人,除不需要的施工活动除外,一般都是认定非法分包。这种情况总包也会承担责任。
二、转包和分包的区别
在认定工程转包行为时需要注意的是转包和分包的区别。我国法律是允许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的。因此,承包人是否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以及承包人是否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是区分工程分包与工程转包的关键所在。
对于那种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不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或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即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无论承包单位是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名义将工程肢解以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转包行为。
三、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施工企业应注意掌握发生索赔事件的原因、确定有权索赔的合同条款依据、准备索赔金额计算的相关证据和人材机费用的计算方法等,从而使索赔的提出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施工企业还需注重诚信履约,为索赔的解决创造良好的合作基础,并防止对方提出反索赔。施工企业并应正确掌握索赔的尺度,既不能关系至上、义气**,从而忽视应有的合理索赔;也不能过分斤斤计较而影响到融洽的项目合作关系。施工企业应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工作关系与企业信誉相互权衡而做出所需的合理取舍,以实现预期的管理目标。
施工企业应在合同履行中做好此等资料原件的收集和保管。法律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只有复印件而没有原件、对方当事人又对该证据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相关证据进行证据补强。施工企业还应规范相关文件的签字、签收手续,洽商记录、索赔报告、结算书应有接收单位授权签收人的签收记录,会议纪要应有与会人员的亲笔签名,打印的名字不具法律效力。在对方拒绝签收情况下,可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送达的方式完成相关的证据保全。
建筑律师和房地产律师的区别是什么,首先,律师都是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律师考试的专业执业者,其考试范围包括所有中国现行的主要法律,可以说人人都是“法律通”,其次,随着社会分工发展,也出现您所问的不同称号的律师。这说明了该律师在该领域特别精通或者擅长。建筑律师对应的是“建设施工”领域的纠纷处理房地产律师对应的是“房地产买卖”领域的纠纷处理
法律事务领域非常的宽,一般可以分20个领域,一个律师一般只能对2~3个领域保持“精通”的专业水平,万金油律师现已经没有市场了。建筑律师是指精通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并且熟悉建筑工程实务的律师,这类律师至少应清楚工程招投标、建筑工程相关的基本知识(包括:设计、施工进度、结算、工程签证、质量验收、保修等等),主要是为建筑商、开发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题提供法律服务的,是非常专业的律师。
一、工程款拖欠利息该怎么算
由于承包人的履约管理以及资料积累方面存在的缺陷,在**实践中往往难以确定拖欠工程款从何时开始,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同时成为审判中的一个难题。
有关**解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合同对拖欠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发包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利息自约定付款次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约定难以确定付款时间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时间的,以工程交付次日起算。"
同时,对于垫资承包工程的,有关**解释规定:"合同对垫资和支付垫资款利息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垫资款本息的,应予支持。合同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合同没有约定垫资,发包人未支付的款项按照工程款处理。"
二、工程款拖欠怎么追讨
1、与欠款人进行协商
在欠款人比较强势的情况下,被欠款人一般都会主动与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进行协商解决,争取能够达成还款协议。
2、找追债公司帮助
在欠款人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情况下,部分被欠款人选择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来协助要回工程欠款。
追债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可能会通过以下方法,
(1)心理施压法;
(2)粘着不放法;
(3)贴身跟踪法;
(4)七寸打击法;以上四种方法,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违法的地方,涉嫌侵犯了他人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权利,因此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过8小时;(6)不可抗力;(7)**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也就是说,如果承发包双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1999版签订合同,该合同文本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承包人未在通用条款归定的时间,未按照通用条款规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工期延误的索赔报告,在此情况下,即使是具备了通用条款13条规定的工期索赔事由,承包人的索赔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里请注意,合同法*283条的用语是“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法条中的“可以”与“必须”是完全不同的,法条中的“必须”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法条中的“可以”是一种任意性规定,对于这样的条款,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据“法无禁止即从约”的原则,进行约定变更。而且当事人的约定,**于法律规定。
南京工程欠款纠纷律师-刘新律师力求紧密细致、务实高效对待所有业务、案件,以集合专业力量为当事人服务,从而求**较佳的效果,避免法律风险。
建筑律师和房地产律师在精通建筑工程事务方面有共同的内容,只是角度不同、侧重点不同;如果仅仅为小业主提供房地产买卖服务的律师,还不能完全算房地产律师。房地产律师是指精通房地产法律事务、并且熟悉房地产开发实务的律师,这类律师至少应当清楚房地产开发的各个流程的实务,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发包分包、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房地产销售、物业管理、房地产融资等相关事务;主要是为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项目合作投资商、物业管理公司、小业主、银行等主体提供法律服务。
建筑律师和房地产律师在精通建筑工程事务方面有共同的内容,只是角度不同、侧重点不同;如果仅仅为小业主提供房地产买卖服务的律师,还不能完全算房地产律师。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受偿权**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条至*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系2009年3月经江苏省**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着"专心专业、合作共盈"的职业理念,并以从事民商事法律服务为专业特色,为企业和客户提供诚信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