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裁判要点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标准
【裁判要旨】性侵案件有其不可忽视的特殊性,无论是奸淫类案件亦或猥亵儿童类案件,由于犯罪过程较为隐蔽,证据形式较为单一,决定了上述案件不能对直接证据的采集提出过高要求。在被告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应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并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证据链条,考察案发经过是否及时、自然,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合理,与其他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终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在明知他人抢劫的情况下,于行为结束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在事先无通谋,但行为人明知他人抢劫的情况下,于他人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应以抢劫罪共犯论处。本案中,被告人明知他人行为性质、目的以及已经造成的犯罪后果之情形下,在他人抢劫犯罪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期间,应要求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家中财物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介绍他人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罪共犯
【裁判要旨】介绍他人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根据罪以及共同犯罪理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介绍行为应当认定为罪的教唆共同犯罪,适用造意为首原则,不区分主犯、从犯。
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构成猥亵儿童罪而非罪
【内容提要】刑事诉讼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为重要的就是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案件事实与获取的证据相一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案件才能得到正确处理。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更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保障。本案裁判结果体现了在“凡是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证据不确定不充分的不能定案”的严格证据原则的指导下,运用证据否定指控罪名,以法庭认定罪名定罪量刑的诉讼证据核心原则。
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并未给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结果,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根据其销售额的多少,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要旨:劣药是指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或者超过有效期的;或者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生产、销售劣药,并未给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结果,则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习水嫖宿案的审查与认定
【裁判要旨】嫖宿罪是1997年刑法增加的罪名,与奸淫类型的罪在客观方面具有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不问其他要件而认为,只要被告人与发生了性关系,就一律认定为罪。同时,被告人主观方面对的明知性,也应根据相关证据进行分析认定。要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准确认定。
收受无具体金额的会员卡的数额认定
【裁判摘要】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商业贿赂中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该规定可参照适用受贿案件。有的案件中,可能出现行贿人与受贿人为法律制裁,往往卡(券)面标注金额远远低于实际可消费金额,这时如果仍以标注金额计算受贿金额明显不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给犯罪分子留下逃避处罚的机会。因此,解释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计算具体受贿数额,符合刑法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
罪共同犯罪中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裁判要旨】在罪共同犯罪中,应严格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犯原理,即只要某一共犯构成罪既遂,其他因意志以外因素实施奸淫行为未得逞的共犯仍应构成罪既遂。奸淫行为的不可替代性不能成为罪共同犯罪中既遂与未遂得以并存的充足理由。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