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南京刑事律师在线刑事法律咨询.江苏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提供刑法常识,罪名详解,南京刑事流程,南京刑事辩护,强制措施,刑事证据,定性量刑,减刑假释,附带民诉,为您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办理取保候审,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缓刑,死刑辩护等!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一般刑事律师是何如收费的?目前很多刑事案件都是要委托的刑辩律师来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此时能够较大限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刑辩律师进行辩护的肯定要收取相应的律师费用,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刘新律师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
(一)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1500-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10000-20000元/件;
(三)一审阶段:10000-20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2、计时收费
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3、收费说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四)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
具体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收费标准,协商收费需要和律师沟通,遇到好的律师也会酌情报价的。刑事律师一定要找专业的、信赖的。
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
在《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行为进行了如下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非法拘禁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问:刑事律师汇见刑拘的人有哪些程序?
答1:1.刑事拘留期间律师是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这是侦查取证期间,管理相当严格,要见犯罪嫌疑人必须到逮捕阶段,也就是刑拘一个月过了以后。2.必须提前通知办案单位或者办案民警,办案单位会开具律师会见通知书,然后再办案民警的陪同下去见犯罪嫌疑人。3.律师能了解的情况就是案件情况,同时可以帮助嫌疑人联系家属等等。4.你指的想弄出来就是指在刑拘结束后取保候审,这个律师是可以申请的,如果有其他人帮忙,那么这个也是不会冲突的。
答2:1.刑事拘留期间律师是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这是侦查取证期间,管理相当严格,要见犯罪嫌疑人必须到逮捕阶段,也就是刑拘一个月过了以后。2.必须提前通知办案单位或者办案民警,办案单位会开具律师会见通知书,然后再办案民警的陪同下去见犯罪嫌疑人。3.律师能了解的情况就是案件情况,同时可以帮助嫌疑人联系家属等等。4.你指的想弄出来就是指在刑拘结束后取保候审,这个律师是可以申请的,如果有其他人帮忙,那么这个也是不会冲突的。
南京看守所会见律师怎么收费?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犯罪嫌疑人自被次讯问或刑事拘留开始就就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律师接受当事人或者家属委托后,即可前往羁押的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刑事会见也是辩护人介入刑事案件后较为重要的一个环节,那么南京看守所会见律师怎么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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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分类
1、预备中止和实行中止
行为人在犯罪预备的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预备形态的中止。当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中止犯罪行为的,是犯罪实行形态的中止。例如甲携带凶器去杀乙,路上遇到几名治安联防队员,治安联防队员并不知道甲的目的,走了。后来,甲内心悔悟,打消了杀人的意念,返回家去,因而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甲的行为构成预备阶段的中止。实行阶段的中止,是指在犯罪的实行过程中,自动地中止了实行行为。例如,甲在杀乙的过程中,见乙痛苦呻吟的惨状,产生了怜悯之心,中止了杀人行为。甲的行为构成实行阶段的中止。又如,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2、终了中止和未终了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以前,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的实行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时中止了犯罪行为的实行,当然也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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