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管辖与证据
27.【超过诉讼时效】
出借人起诉时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其债权难获法院支持
28.【录音证明催款】
出借人提供的具有催款内容的录音可作为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
29.【暂住证明与管辖】
可根据债务人暂住证明上的暂住地址确定其经常居住地,从而确定民段贵成律师
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
30.【合同履行地与管辖】
纠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履行地无约定的,贷款方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31.【测谎的效力】
主债权数额存在争议时,依法进行测谎的结果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原财产所有人
以理性分析为导向的选择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当违约与侵权竞合时,受损害方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违约与侵权竞合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违约与侵权竞合指两种法律关系之间存在着较为紧密的联系,除了两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相同的当事人外,还存在着连接两者的因素,如同一标的物等。例如,甲洗衣店在为乙干洗衣服过程中将衣服熨破,既违反了承揽加工合同的约定,又构成了财产损害的侵权关系,但在一过程中,作为标的物的衣服成为违约或侵权的连接因素。又例如,甲向乙购买的电视机因质量缺陷发生爆炸,造成甲身体伤害,同样构成了违约与侵权的竞合,而两者的连接因素是电视机。而在本案当中,丙物流公司错误送达的货物并不是乙公司提供的原料,它与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并不相同,本案不存在连接违约和侵权的因素。因此,本案不是狭义的违约与侵权竞合。但是,它属于广义的违约与侵权竞合,即案件中只要同时存在违约和侵权的事实牵连即可。原告甲公司可以在违约或侵权中择一追究侵害方的法律责任。
然而,违约和侵权的责任方式存在着诸多差异,不同的选择会导致案件产生不同的后果。
首先是主体的不同。如果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那么被告仅为乙公司,可以追加丙物流公司为第三人,但是不追加也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而在侵权诉讼中,因为是混合过错,丙物流公司和乙公司均为被告,不存在第三人。由此可见,相比于侵权诉讼,合同诉讼的主体较为简单明了,法院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也较为方便。
其次是举证程度的难易不同。违约责任是因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只要对方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也就是“完全履行原则”,即构成违约,原告无须额外的举证。相反,在一般侵权的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被告同时具备侵权四要件,才能追究其侵权责任,举证难度较为复杂。
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不成立
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与债务人之间的代物清偿协议,则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仍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消费者可依《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要求赔偿损失
债权人仅凭付款凭证起诉而未提供借据等证据证明,在债务人抗辩并举证证明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而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能认定成立。
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何确定?
目前,我们国家的实践性合同: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绝大多数的赠与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随着国家的发展,诺成性合同范围越来越大,实践性合同将越来越少,原因在于法律认为所有的人都是理性人,一经承诺就要对自己的承诺承担责任。《规定》明文规定,除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外,一律认定为诺成性合同。例如,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为诺成性合同,达成民间借贷合意,出借人反悔,是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诺成性合同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候就成立了,出借人同意的意思表示达到借款人时合同成立。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